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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小捷:文物保护不能没有社会力量

2016年11月11日 09:51 | 作者:李韵 |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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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的可行性

记者:在目前的国情下,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有没有可行性呢?

励小捷:当然有!

记者:您如此强烈的信心,源自哪里?

励小捷:第一,中央支持。自200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印发了一系列法规文件,都强调社会参与的重要性,并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提出要求。今年3月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同时,针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见提出“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指示都显示,党和政府大力支持和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这是进一步推进社会参与工作的最重要的保证。

第二,民族传统。中国文化中历来就有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以个人资产修桥、铺路、造庙等被视为善行义举。

第三,实践基础。建国初期,以张伯驹为代表的一批大藏家将用身家性命在战火中保存下来的珍贵文物捐献国家;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推土机”的威胁,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文物保护,据理力争、检举爆料,唤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挽救了一大批文物的生命。这些都显示了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巨大热情。

第四,国际惯例。在公众参与机制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如英、德、意等国,社会民众及形态各异的社会组织百多年来一直积极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促进了遗产保护制度的完善。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有赖于全体国民文物保护意识的培育,而社会予以公民组织的公共利益表达,势必进一步推动政府产生更大的责任感,作出更加迅速、公正的回应。

记者:虽然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的可行性已具备,但要真正付诸行动,还有一些困难和障碍。比如,尽管关心文物保护的人越来越多,但整体看,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还不够强,民众参与保护的自觉性不高,还属于小众。

励小捷:确实是这样。

可行性是指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的基础和发展趋势的逻辑,但还不等于现实性。目前文物保护的社会参与刚刚上路,渐成风气,发展时间不长,参与经验不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相比、与传承中华文明的文物保护事业需要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除了你说的,还有其他因素。比如,文保领域的社会组织特别是民间组织尚在发育中,大多数自身实力不强,人才短缺,结构较为松散,稳定性差;针对文化遗产的公益捐赠在整个公益慈善捐赠中所占比例还很少,没有成为应有的一个类别,也缺少以文化遗产保护为主要捐赠方向的大企业和企业家;此外,尚未形成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法规保障和有效机制,程序性权利缺失,公众参与的权益缺乏认可和保护,存在一定的制度性障碍。所以说,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进程会加快,影响力会扩大,但是道路不会平坦也很漫长。(记者 李韵)

励小捷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

本版图片由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提供

编辑:邢贺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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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励小捷 文物保护 社会力量 民族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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