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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助力污染防治攻坚

2018年08月21日 11:32 | 作者:吕巍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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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8月21日电(记者 吕巍)20日下午3点,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专题分组讨论如期开始。在“强化综合支撑,提高污染防治保障水平”专题讨论组现场,多位常委和委员围绕绿色金融改革深入交流。

“开征环境保护税半年多来,环境税有效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一方面引导排污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带来环境红利,一方面通过税制结构的调整,产生经济红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应。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环境税还存在税目不全、税额不完善、激励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郑建闽常委表示。

“应通过科学设置环境税适用税额和税目,增加激励措施,发挥绿色税收体系的调节作用,提高纳税人环境责任意识和税收遵从度,增强地方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保障能力,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他建议将芳烃类、酯类、烷类等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税目,允许地方探索开展分种类、分规模、适应监管需要的特征污染物征税方案。同时,适当提高环境税最低限额标准,缩小环境税税额差距,允许企业以环境治理投入抵扣一定额度环境税,有效激励企业加大治污投入,减少污染排放。

王红常委也认为,包括环境保护税在内的绿色金融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绿色金融的标准尚未完全确立、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能力依然不足、绿色金融的风险隐患依然存在等等。

“有关部委应抓紧研究建立促进我国绿色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将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以及绿色金融基本监管制度纳入其中,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绿色发展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货币信贷、金融监管、金融市场、行业产业政策、财政税收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并出台相关操作细则,便于地方政府准确掌握并落地实施。”王红表示。

她同时建议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绿色项目认定、绿色金融统计等相关的规范与标准,制定绿色金融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体系,为地方政府和基层金融机构创新实践提供法规依据。建议地方政府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构建和完善地方绿色项目、绿色企业、绿色产品的认定评估指标体系,形成地方性的绿色标准制度。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市场化保障机制,促进绿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绿色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王红说。

在尚福林常委看来,自2006年开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系统以发展绿色信贷为抓手,基本形成了“一个框架、两项机制、三大体系”的发展格局,在绿色金融方面,走在了全球的前面。但与党中央提出的污染防治攻坚任务要求相比,与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压力和挑战相比,绿色金融改革还有很大的空间。主要表现在以发放绿色信贷为主的金融服务发展较快,但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金融服务全业务、全流程,使发展绿色金融成为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仍需要不断创新金融制度安排;全国性财政税收扶持政策还没有建立起来,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价考核等扶持政策仍未全面落地;正在推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缺乏上位法支撑,环保违规成本低,企业缺乏执行绿色保险制度的内生动力;配套制度和技术亟待完善,影响了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应牢固树立绿色金融理念,加快金融服务标准和流程改革,健全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尽快完善法制和市场环境,形成污染者受到严惩重罚、环保者享有幸福红利的绿色发展浓厚氛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绿色金融助力污染防治攻坚。”尚福林表示。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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