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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京牌指标”那些事儿

2019年04月09日 10:18 | 作者:刘婷婷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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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双月的26号,不少人都在转发“锦鲤”,希望借此获得好运,顺利中签京牌指标。然而,在日渐趋低的命中率下,结果总是几家欢乐万家愁。一面是感到“中标”无望的现实无奈,一面是生活所迫的刚需,于是有人选择了使用外地车牌反复办理进京证,有人想到了借名购车、租用指标等方法解燃眉之急,然而并不是每一种选择都能高枕无忧。今天,法官就跟大家聊聊“京牌指标”那些事儿。

借名购车证据不足,

车、牌全无!

原告马某系被告李某的外甥,2006年马某的父亲通过李某向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交纳2万元定金,之后出资24.98万元购买了丰田轿车一辆。2006年9月,该车辆办理行使登记,车牌号为京**1,登记的所有人为马某,此后较长时间该车由李某占有、使用。马某认为其只是将车辆借给舅舅李某使用,李某占用该车5年之久,致使其不仅无法用车,也失去了购车资格,马某多次索要无果后,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起诉要求李某返还马某京牌**1的丰田轿车,并支付车辆使用费。

李某辩称,车辆系自己购买,购车时因听闻市区和郊区号牌有区别,为便于去市里办事,就把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原告父亲公司租赁使用。

原告的父亲述称,购车定金及款项均是自己通过李某转给4S店,因李某系原告舅舅,且在一公司上班,为多给被告报酬才签的租车协议,李某在公司开的并不是涉案车辆。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返还马某车牌号为京**1的丰田轿车。

法官说法:

在借名购车情形下,无论最终双方因何原因打破原有的合意,一旦出借人欲占有车辆或是借名人想占有车牌,最终法院评判的依据只能是证据。一方面,如若借名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购车证据链,如相关购车手续、出资来源、账目流水等,同时,出借人又经手了相关流程,则借名人很可能最终车、牌全无。另一方面,尽管借名人通过诉讼方式可以实现对车辆所有权确认,但相应风险也客观存在,一旦借名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利益也会受影响,由此可能衍生新的纠纷。因此,借名购车存在引发纠纷或危及利益的较大可能,且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于公于私都不应受到鼓励。

轻信获取京牌指标的“特殊门道”,被骗了!

被告人黄某与受害人刘某系朋友关系,其盗用刘某身份证件,私自将刘某名下的京牌长安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转卖至京外;之后,黄某又以刘某名义申请了新的购车指标,并与被害人徐某签订购车指标出租协议,骗取徐某3.5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将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徐某。

最终黄某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黄某以盗取和出租他人京牌指标非法牟利,其自身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面对一牌难求的现实,很多人容易轻信他人所说的有获取京牌指标的“特殊门道”,进而主动寻找或接受这些人的诱骗行为,最终牌财两空才明白是骗局。日常生活中,即便京牌来源可靠,与他人签订京牌租赁协议,往往也会因该协议扰乱了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进而被认定为无效。

购买他人京牌遇强执,

豪车没了!

申请执行人高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欠款。法院经审查作出依法查封周某名下小轿车一辆的执行裁定书,并将涉案车辆查封。案外人刘某遂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指出涉案车辆为自己所有,是他从周某处购买了京牌指标,利用该指标购买了保时捷汽车,并办理了车牌号变更手续。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刘某遂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以物权优于债权为由,请求优先保护车辆购买方的利益,将其实际拥有的小轿车的车户解除查封。

经法院审理,驳回了案外人刘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外人刘某非法购买被执行人周某的小客车指标,虽然利用周某的小客车指标置换了车辆,但该车户至今仍未过户至异议人刘某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判断是否系权利人,因此刘某请求解除对自己实际拥有小轿车的车户的查封,理由不能成立。

借牌买车多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双方对彼此的社会背景、经济情况、生活状态等各方面都不是很了解,一旦出借人遇到金钱纠纷,成为法院的被执行人,车辆是被法院较常查到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类型。如此,借牌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稳定状态即被打破,正常使用的车辆突然被查封势必会影响到借牌人的正常使用甚至经济利益受损。尽管看似双方协议清晰无争议,但面对法律,借牌人也难免有苦难言说。

法官提示:

正所谓有需求就会产生市场,面对已然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京牌指标,多数人在刚需的逼迫下还是会自行寻找一些所谓的“便捷方式”获取京牌指标。但无论是租赁、转让,还是借名购车,甚至是假结婚和离婚的方式,作为成熟、理性的公民都不得不考虑其背后的潜在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尽管一牌难求,但公民除正常参加摇号之外,还可以关注司法拍卖,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获取京牌指标。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指标 车辆 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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