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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导读㉘丨关于姓名,都有哪些权利

2021年02月07日 13:57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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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是人与人区别的外在表征,与人格利益密切相关。民法典人格权编在原民法通则基础上,对姓名权进行了编纂,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姓名权制度。

一、 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姓名权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这是世界各国法律的普遍规定。主要原因有三:

1、 姓名是自然人区分的标示,是自然人获得个体化和个性化的重要手段。因为姓名是自然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自然人的性别、年龄、出生等民事身份和住所一起,共同构成自然人个体化、个性化的最重要因素。

2、 姓名是自然人法律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自然人的名誉、隐私、肖像等一起,共同构成自然人的法律人格。

3、 姓名还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一方面,姓名权人可以将其姓名用于商业领域,使其具有商业意义;另一方面,某个领域的杰出人物或公众人物的姓名,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方式允许其他人在有关服务或商品广告中使用,从而获得报酬。

二、 姓名权的具体内容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姓名权的内容作了完整规定。

1、 姓名决定权。自然人决定其姓名的权利。自然人不仅有权决定随父姓、随母姓或者采用其他姓,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名字,决定是否使用别名、艺名、笔名等其他名字。

2、 姓名改动权。又称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姓名变更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别名、艺名、笔名等变更,不用登记。

3、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积极使用,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二是消极使用,如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

4、 姓名持有权。又称姓名保有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自然人有权保持自己的姓名,非经自己同意不得被强迫放弃或更改姓名。二是当姓名权发生纠纷时,姓名登记在先的自然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确认自己的姓名权。

5、 请求他人正确称呼自己姓名的权利。一方面是自然人有权要求其他人在社会交往中正确地称呼自己;另一方面,在变更姓名后,有权要求其他人用变更后的名字称呼自己。

6、 许可他人使用姓名的权利。姓名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姓名转让他人使用,并获的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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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姓名权行使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规定,姓名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具体来说,对姓名权的限制主要有如下方面:

1、 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负有使用其在户籍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如取得、转让或放弃某项权利;或在具有分离意义上的证书、合同上签字时,必须使用经登记的姓名或与其身份证件上一直的姓名。

2、 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得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

3、 不得滥用姓名权。随意更改姓名,以违背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都可以构成滥用姓名权。

4、 姓名的构成需要符合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自然人在决定选取姓名时,应当符合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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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姓名 自然人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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