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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丨婚姻应否说离就离?

2021年04月04日 14:30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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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促当事人重归于好

基本案情:

甯某与钟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近年来,由于钟某养成酗酒与打牌的不良嗜好,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1到2012年期间,甯某曾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均由甯某撤诉结案。2018年7月,甯某因不满钟某谩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法院受理后,经庭前“问诊”认为:夫妻二人之间仍有感情,不属于“死亡婚姻”。综合全案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个性化订制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双方当事人两个月冷静期。冷静期通知书以温和婉转的语言告诫当事人离婚对子女带来的伤害,并要求双方“在冷静期内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并积极与对方沟通,男方要积极改正缺点错误,女方应对男方的转变有所回应。双方要给予对方包容和理解,避免争吵和猜疑”。冷静期内,法官联合家事调查员多次走访、调解并动员当事人女儿居中调和,最终夫妻重归于好。

法律评析:

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人民法院从稳定家庭关系的角度出发,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个性化订制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让夫妻双方重归于好,使濒临破碎家庭得以挽救,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本案中,夫妻最终重归于好,展示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价值与意义,证明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为那些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未成为死亡婚姻的“冲动型”离婚案件提供全新解决方案的实践可行性。

这是一个在民法典生效前的案例。民法典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但与本案不同的是,这一规定适用于自愿登记离婚的情形。

案例2:法院支持全职太太离婚时主张家庭劳动补偿款

基本案情: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操持家务,没有外出工作。2018年,双方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2020年10月,陈先生在两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他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因婚后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孩子,陈先生除了上班,家庭事务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认为如果离婚,除分割财产外,陈先生还应赔偿其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包括家庭劳动补偿金,共计16万元。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支付孩子抚养费。同时,判决除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还责令男方支付女方家务劳动补偿费5万元。

法律评析:

这是民法典实施后第一起“家庭劳动补偿”案。过去的离婚诉讼中,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主要是考虑现存的有形财产价值,不考虑家务劳动本身。其实,家务劳动对于家庭具有无形财产价值,比如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供、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无法体现出来。

在已经被废止的婚姻法中,也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却要求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很少有人在婚前设定这样一个协议,使得这条规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取消了婚前有协议的前提条件;二是扩大了家务劳动的补偿范围。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与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也是本案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本案判决补偿5万元似乎太少。主审法官阐述了本案判决家务劳动补偿金额所考量的几方面因素,包括: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这个数额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结果。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离婚 双方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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