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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开展界别协商的几点思考

2014年02月11日 20:45 | 作者:李红梅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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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界别协商要有组织保障

  全国政协现有34个界别。但界别乃至小组的活动只在会议期间体现出来,闭会后没有相关机构组织他们活动。界别协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界别活动。从议题选定、组织实施,到成果形成及跟踪反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若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去落实去保障,很难取得实效。

  因此,开展界别协商首先需要明确34个界别的组织归属,使之履职有依托、活动有联络。一是建立界别召集人制度。可以请相关副主席或本界别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二是建立相关党派、团体及专委会联系制度。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专门委员会为基础,赋予他们职责,给予经费保证,委托他们组织相关界别开展活动。三是成立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协协调各党派、专委会,统筹安排界别活动,对界别协商作出“顶层设计”;负责联系那些不适宜委托党派和专委会联系的界别。

  二、 界别协商要有制度安排

  民主不只是一个理念,它也是一种实践;民主不只是工作方法,更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需要宏观设计,还需要细节规范。协商民主要运行良好,必须有制度的保证。界别协商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体现。只有在规范的制度安排下,界别协商才能有序有度有成效。正因为此,俞正声主席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常委会议上强调,要启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研究。

  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研究应该包括几个层次:一是制定界别协商具体制度,明确协商主体、协商议题、协商流程、协商方式、协商结果等内容,促进协商规范化。二是每年拟订协商计划,除突发事项临时动议外,应统筹安排年度界别协商工作,增加协商的有序性。三是建立界别协商的实施细则,规范从议题提出到成果反馈的工作环节,强化协商的可操作性。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开展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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