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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开展界别协商的几点思考

2014年02月11日 20:45 | 作者:李红梅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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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界别协商要有调研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任何一项改革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众多利益的调整。提交到政治协商层面的问题多是改革过程中多年铢积寸累的难题,具有极强的复杂性。人民政协具有人才库、智囊团的优势,委员多是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但仅以委员的智慧和经验可能难以在协商时提出深刻的分析、深度的见解。只有各种观点的整合、不同意见的碰撞、深入调研的基础,才能促使协商出真招见成效。

  整合各种信息,开展视察和调研,是人民政协履职的传统形式。开展界别协商需要借助已有履职形式的优势,优化组合各种力量。一是为界别委员知情创造条件。协商是建立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之上。从系统论角度看,界别协商首先有一个信息输入的过程。在坚持请职能部门为委员介绍情况的已有做法外,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在资讯如此发达的形势下,如果及时发布消息、定期披露信息,委员就会增强知情的广度和深度。二是有序安排界别委员视察调研。全国政协曾于2001年开始组织委员界别视察,先后围绕科研院所改制组织科技科协界委员的视察、留守妇女儿童问题组织妇联界委员的视察、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组织农业界委员的视察、南海及边防问题组织军队特邀界委员的视察等等,都取得很好的成效。其经验值得认真总结。三是充分利用界别视察调研的成果。视察调研报告是委员智慧的结晶,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成果。不应该只满足于领导批示或部门参考,而应使之成为开展界别协商的重要基础和实现途径。比如,视察过程中和结束后,就相关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协商,既直接推动视察成果的落实转化,又丰富了政协协商民主的层次,有利于实现“增加协商密度、增加交流力度、增加共识程度”的目的。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开展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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