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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贯穿提案办理全过程的协商机制

2014年02月11日 20:45 | 作者:高吉贵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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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解决问题”为准绳,规范提案办理中的协商

  在协商内容上,应根据提案内容来确定重点提案和一般提案,对重点提案实行一件件的协商,一般提案按归口的承办部门或提案者所在的界别活动组组织开展集中协商。

  在提案协商过程中,除提案者、承办单位和政协组织外,还要邀请人民群众、有关专家学者、督查督办部门、新闻媒体和相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参与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形成社会共识。虽然提案是委员或参加政协的组织提出的,但代表的是界别群众,实现人民群众的诉求才是提案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从引导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高度,吸收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参与协商,让他们知情和参与,充分表达诉求,让提案办理更加贴近群众。应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协商,注重建立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库,在协商时,根据提案涉及的领域,请对应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到协商中,能使提案协商更加富有成效。应邀请提案督查督办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协商,让提案办理工作在监督中实现有效推进。

  在协商形式上,除通过提案办理协商会、提案推进工作会、提案办理情况通报会等会议协商和视察协商、现场调研协商、约见协商等非会议协商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协商形式上进行探索和规范。可以开展网络议政协商、政务微博协商,将协商内容在网上或微博上公布,通过网络互动,充分听取社会群众的意见建议。协商中,应推行多种形式的结合,如会议协商与现场调研协商相结合,对话协商和书面协商相结合,面对面协商和网络协商相结合,使提案办理协商贴近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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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提案 协商 办理 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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