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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夫妻离婚前3.9万卖女儿 因分赃不均报警

2014年08月27日 14:32 | 作者:刘玲 周婷婷 |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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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

  25岁的爸爸当庭辩解卖女:

  “我没想过要卖,我想送给别人抚养”

  昨日下午2点半,石林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拐卖儿童案,陈某某在法警押解下,一瘸一拐进入法庭。先前被取保候审的郑某某,也按法院通知提前赶来参与案件的审理。

  早在本案开庭之前,陈某某和郑某某二人已于4月通过诉讼程序正式离了婚,孩子的抚养权由法院判决归女方所有。

  “我现在的住址是看守所”

  庭审一开始,陈某某向法庭交代,他1989年出生,只上过小学一年级。或许是因为这样的学历背景,当法官问及陈某某从事什么职业时,陈某某似乎感觉这样的词汇对自己来说很陌生,他一时语塞,停顿了一会儿,才勉强说出“临时工”三个字。接下来,当法官问及家庭住址时,陈某某的回答就更让人不可思议了。他说:“我现在的住址是看守所。”

  从法庭简短的陈述再一次印证,陈某某生活的主旋律只有两个字——漂泊。在经历父亲离世、母亲改嫁的惨痛经历以后,他已习惯了四处打工的生活。陈某某说,在与郑某某结婚不久,他就带着妻子前往青岛打工。随后女儿出生,妻子辞去工作,每日在出租房里全身心照顾孩子,他辛苦一个月挣回来的钱,仅仅能够支付一家人的生活费,根本没有结余,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而相对于陈某某而言,从小在父母呵护下长大的郑某某显得腼腆一些,她虽然比陈某某年长一岁,但无论从面相,还是从生活经历看,都比陈某某要稚嫩一些。从头到尾,郑某某不多说一句话,她选用简洁明了的词汇回答法庭的提问。

  “生活所迫,我想送给别人抚养”

  当法庭提问为什么要将亲生女儿卖给别人的时候,陈某某回答:“我没想过要卖,生活所迫,我想送给别人抚养。”

  陈某某一口咬定自己的初衷不是卖孩子,但他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又与这个观点前后矛盾。而且还多次透露出,其实早在闺女出生后不久,他就有了想要卖孩子的想法。

  检方出示的一份证据显示,陈某某在最初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时候曾经供述,他在青岛打工时候认识的一个工友曾经提到,她家旁边有个邻居经济条件很好,但是夫妻俩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他于是回家和妻子商量,想把女儿卖了换钱,这样就可以帮妻子治病(据程某陈述,妻子患病,需长期治疗),但妻子并没有同意他的想法。

  虽然第一次和妻子提卖孩子的事情没有得到同意。但陈某某显然没有放弃这样的念头。2013年12月,妻子与陈某某吵架以后带着孩子回石林,陈某某随后也从山东回到石林,再一次游说要求卖孩子。

  这一次,陈某某跟妻子说:“只要娃娃过得好就行,要不然跟你跟我都不好过。”在陈某某的极力游说下,郑某某似乎觉得这样的观点也有道理。于是抱上女儿,跟着陈某某再一次踏上了北上的列车。

  “我在火车上不想卖了,就和陈某某说要不我们多要点,说要5万块钱,对方嫌贵就不会买了。”一路上,郑某某甚至有过不卖孩子,不离婚,两口子继续带着孩子到青岛打工的念头,但陈某某始终不同意。“要不你自己带走,反正我以后不会管。”

  到了郑州火车站,陈某某以3.9万将女儿卖掉。

  一审被判拐卖儿童罪

  整个庭审过程中,陈某某和郑某某两人多次正面回应,他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陈某某有机会发言的时候,总是辩称自己不是卖孩子,而是送养。

  陈某某说,自己之所以收下对方的3.9万元,一来想为妻子治病,二来想告倒与自己有矛盾的姐夫,三来想和妻子做一些小生意。

  公诉人认为,陈某某所说的这三个卖女儿的理由均不成立,反倒他们一卖了孩子就在郑州买衣服、买零食,回到曲靖以后同样是逛街买东西,随后甚至买了摩托车。公诉人认为,应该以拐卖儿童罪追究陈某某和郑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庭经过和议以后,当庭认定陈某某和郑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郑某某在本案中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且主观恶性不大,又具有认罪悔罪表现,需要照看年幼的孩子。石林法院一审对郑某某适用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的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80后夫妻离婚前卖女儿 3.9万卖女儿 分赃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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