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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对参加恐怖犯罪增财产刑 持相关书物将获罪

2014年10月28日 08:09 | 作者:孙乾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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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国反恐立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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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向于作出综合性规定

  从内容看,为加大综合防范打击恐怖活动力度,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打破行政法、刑事法、程序法、实体法的界限,将相关内容融为一体,形成反恐怖主义专门法律。也有一些国家反恐怖主义立法主要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特别规定,不涉及刑事实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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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预防恐怖活动

  各国反恐怖主义法普遍针对重点目标、危险物品、身份信息、涉恐融资、国边境管理等方面规定了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德国《反国际恐怖主义法》规定,为保证飞行安全,航空机关可与联邦刑事警察局、联邦宪法保卫局、联邦情报局、联邦反间谍情报局等部门广泛合作,对进入机场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将加大对在重要设施、敏感部门和敏感岗位工作人员的背景安全审查力度;强调了对能源设施的保护与控制;将指纹、手部或者面部生物特征纳入公民个人信息征集体系,并存储于身份证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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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调情报调查

  各国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情报工作。

  美国2004年制定《情报机构与预防恐怖主义改革法》,改革全美情报系统,设立一个统管全国15个情报机构的国家情报局,以进一步加强对涉及恐怖主义的情报分析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4

  扩大职能部门的相关权限

  例如,英国2005年《预防恐怖主义法》授权对恐怖嫌疑人使用“控制令”的权力,如禁止嫌疑人使用电话或互联网、限制行动和出行、限制与指定人的交流,使用电子佩戴器监视禁止外出的执行情况等。

  5

  明确处置措施

  各国对恐怖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也作了相应规定。如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可在反恐怖主义区域实施法律管制,可以限制危险物品流通,限制交通,暂停通信网络服务等。

  京华时报制图何将

 

编辑: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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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恐怖犯罪增财产刑 反恐情报中心 反恐怖主义法 反间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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