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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对象拟增加男性 专家:男性性权利首获保障

2014年10月28日 12:42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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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扩大了对于猥亵罪的适用范围,男性也被纳入被害人群体,男性性权利首次得到保障。此外,草案还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等方面做出修改和增加,在网上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警情、灾情者可获刑,超速、超载驾驶客车以及违规运送危险品将增入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1强化人权保障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针对猥亵儿童犯罪,草案维持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依照上述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收买妇女儿童也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实践中常常造成“拐卖犯罪,收买无罪”的情形,学界对此条一直广有争议。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非家庭成员间虐待拟入罪

  现行刑法中所述的虐待罪限制于家庭成员之间,而草案增加规定,非家庭成员之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监护人实施虐待的也作为犯罪。

  草案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2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盗取个人信息罪范围扩大

  根据现行刑法,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所涉的为“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修正案(九)草案去掉了上述限制,使凡有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者皆可入罪,并增加规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上编造虚假险情拟入刑

  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草案拟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

  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开设“伪基站”或被追刑责

  草案还增加了对网络公司的安全责任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草案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编辑: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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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猥亵罪 男性性权利 收买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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