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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推进长江经济带开发中的湿地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5月21日 15:5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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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徐旭东:

加强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科技支撑作用

长江水系应在流域尺度上实施整体生态环境保护。目前,长江流域的生态危机除了水污染、历史上的围湖造田等问题外,还有:江湖阻隔破坏了水生植被生长条件,阻断了鱼类在江湖间的洄游;大型水利工程运行后湿地植物生境萎缩;航运工程追求渠化,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等问题。统筹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政策法规和跨区域协调管理,也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建议围绕“保障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的水系生态服务需求和生态完整性需求”这一核心问题,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工程示范,并推动科学规划和协调管理。

具体建议如下:

一、 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的水系生态系统服务需求和生态完整性需求。首先需要评估区域可持续发展空间均衡的水生态系统服务需求,据此确定水生态完整性需求,包括干支流、湖泊、湿地、水滨带等生态空间需求,水系水文连通与环境水流需求,复合新型污染物环境容量,重要物种保护与生态服务功能维持的生态完整性需求。

二、 长江流域水生态保护红线与关键调控技术。这一部分内容包括水系生态空间保护红线与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网络规划、水文连通和水文情势改变阈值与水利工程联合调度技术、水环境质量阈值与污染物控制技术、水生资源利用阈值与重要物种保育技术。同时,将发展生态航道建设和湿地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水环境容量的最优利用模式,建立基于关键水污染因子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与补偿范围界定方法;构筑全景式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及信息平台,建立水生态健康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预警预测系统。

三、 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战略研究和综合技术示范。根据湿地功能区划和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确定流域(或环湿地带)山水林田城的空间优化配置,制定流域生态环境建设方案、产业布局和城镇化发展方案。选择典型子流域,开展技术与管理的验证与示范。

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中央秘书长张宁:

加快制定湿地保护法 为长江经济带建设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还没有湿地保护相关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 湿地行政管理体制关系不顺。湿地涉及多种类型土地资源,如沼泽、湖泊、滩涂等。按照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都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湿地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多部门交叉管理不利于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整体管理和保护。

二、 法律调整对象、范围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引入湿地概念,但其中没有一部明确给出湿地概念的法律定义。

三、 法律对政府的行为约束不够。在以往湿地开发利用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缺少湿地保护意识,忽视湿地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政府不合理开发湿地缺少足够法律限制和制约。

四、 缺少专门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乏涉及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但多数是针对湿地保护单一元素设置的,其完整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远远跟不上生态文明建设需要。

五、 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部分法律法规已经列入类似保护湿地或者湿地资源的条款,但由于湿地法律概念不明确,一些法律对湿地类型或者湿地相关类型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实际上采取默认或者鼓励态度。

建议为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尽早制订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法。

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院长雷光春:

将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文明示范区

长江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长江湿地生态系统是长江经济带战略的核心资本。但目前,长江湿地保护面临严峻问题,究其根源:一是多头管理、条块管理。二是湿地没有应有的法律地位。三是对长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严重性和面临的新问题没有认真研究,对长江湿地的演变现状和未来趋势没有清醒的认识,存在一些违背自然规律的决策和做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均作出重要部署。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重视以下几点:

一、 加强湿地保护立法。从国家层面上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法,从长江经济带的层面上启动长江保护法,用法律手段保护湿地,切断湿地围垦的一切经济利益链条。

二、 建立全面、公开透明的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与管理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第三方监测与评估机制、奖惩与追责机制。

三、 将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文明示范区,真正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对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湿地 保护 生态 地保 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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