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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寄丢论文错失考研 寄件丢失该如何维权?

2015年11月30日 09:12 | 来源:人民政协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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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遗失,邮寄人如何维权?

【案情摘要】2009年8月7日,xx有限责任公司通过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邮寄一份快件到济南某企业,内含3张当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快递公司向xx有限责任公司收取了快递费10元,双方未在签署的快递运单或其他协议上对保价快件的赔偿比例作出约定。后快递公司在邮寄过程中遗失该快件,并于11月15日向x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遗失证明。该公司与济南某企业结算货款,于12月26日重新开具3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双方遂形成纠纷。12月24日,xx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快递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重复开票所致增值税损失38861元。庭审中,快递公司则主张本案应适用《邮政法》的规定,对未保价邮件愿承担邮资1.5到3倍的赔偿。


【争议焦点】快递公司遗失快件,是根据《合同法》赔偿实际损失?还是根据《邮政法》赔偿邮资损失?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对快递公司遗失发票的赔偿,是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应当根据邮寄服务合同的内容、性质作出判断。邮寄服务分为邮政普遍服务和其他邮寄服务。邮政普遍服务只能由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国内所有用户,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均按照国家规定;其他邮寄服务既可以由邮政企业,也可以由快递企业等非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对象是能与服务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相对方,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同时规定,其规定的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和未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仅适用于邮寄服务中的邮政普遍服务,而不适用于其他邮政服务。xx快递公司系非邮政快递企业,其邮寄的快件不能归属于邮政企业邮寄的邮件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故其遗失发票的赔偿不能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合同双方对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或非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xx快递公司于十日内支付xx有限责任公司重复开票所致增值税损失38861元。

编辑:杨岚

关键词:女孩寄丢论文错失考研 寄丢论文错失考研 寄件丢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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