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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获刑10年半"是一堂普法课

2015年12月04日 15:09 |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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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2月2日18时,被判刑大学生闫某的父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替儿子请了律师,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相关申请材料已递交新乡市中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12月2日19时,记者获悉,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12月3日《法制晚报》)

从具体情节来看,闫某的犯罪行为还是比较严重的。一则,闫某知道自己所掏的是什么鸟,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也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并未完全无知;二则,闫某不是一次两次掏鸟了,除这次外,之前他还曾在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三则,闫某虽然是一名大学生,但在黑鸟市场上却熟能生巧,已经能够做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这些,都足以证明闫某的所作所为是自发主动的,不是无知被动的。

犯罪事实已经明确,进行审视便轻车熟路了。根据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刑法》第341条第1款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过,什么算“情节严重”,公众的确无法判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隼类(所有种),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而闫某捕获的隼达到16只,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级别,判刑10年半,已经接近最轻处罚了,可为何在网络上,还是有人为闫某打抱不平,甚至将其与贪官的判刑相比较呢?

比如有人说,闫某的所作所为没有危害社会,获刑10年半太过残酷;而一些贪官动辄上千万上亿的赃款,社会危害性很大,但获刑也不见得比闫某高。这样的法律不公平。客观来说,闫某所犯之罪与贪官所犯之罪不具可比性,就跟黄晓明婚礼所受的关注度和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所受的关注度不具可比性一样,这是两个完全不同层次的概念。公众之所以强烈不满,一方面,自然是法律常识的缺位;另一方面,则是仇贪官心理在作怪。

闫某虽然认识各种鸟类,但知法不知法仍然不得而知,如果是知法,则是侥幸心理害了他;如果是不知法,则是无知害了他。而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因为自己的无知而身陷牢狱,从这个角度来说,“掏鸟获刑10年半”也是一堂普法课,这警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具备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同时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任何的侥幸心理,唯有如此,才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维护,也是对自身的一种保护。(龙敏飞)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掏鸟获刑10年半” 堂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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