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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徐州市委会:规范药企仿制行为

2016年08月02日 15:00 | 作者:尤 浩 |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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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类新药”是指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目前我国药企抢仿“3.1类新药”“高烧不退”,容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浪费企业前期研发投入,以及出现仿制质量缺陷,给患者的临床应用带来隐患等不良倾向和负面影响。

建议

一方面去除药品流通中对首仿药的优惠政策,由市场来决定新药研发的方向和速度,不需要人为进行赋予,不应再由政府为所谓的“原研”或“首仿”价格来背书。另一方面药品审评部门坚持以客观为导向,秉承科学客观的审评态度,严把技术审评质量关,当好“裁判员”角色,引导药企及时“退烧”。


编辑:秦云

关键词:药企仿制 九三学社 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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