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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局长让侄子外甥存近亿赃款 存单装5大包

2017年05月05日 09:55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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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人自首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赵建国、许俊利、赵强明知赵晚畴让他们所存款项是犯罪所得,仍到外地银行用他人名字予以存款,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在三被告人接受纪检部门调查赵晚畴案件的调查谈话时,均能如实说明为赵晚畴存款、倒银行存单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

关于三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知道存的是赃款的意见,法院经查,三被告人在为赵晚畴存款时,均被告知使用假名字或使用他人身份证到外地进行存款,且数额巨大、次数频繁,三被告人也均认为不是赵晚畴的合法收入。故从存款方式、存款数量、存款次数上判断,三被告人应当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本案中,司法机关对该款系赵晚畴违法所得已查证属实,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许俊利的辩护人辩称,许俊利在调查组未掌握赵晚畴违法款项时,主动检举赵晚畴安排他与赵强、赵建国为赵晚畴存款的事实,主动将赵晚畴让他保存的放有钥匙的盒子和信封上交,为侦破赵晚畴案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许俊利系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赵强的辩护人辩称,赵强不仅主动供述放有存单的保险箱、还将未被纪检部门掌握的放有赵晚畴的黄金、外币等财物的保险箱主动上交,赵强的该情节应认定为立功情节的意见。

法院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基于其上游犯罪行为而构成,二者具有密切关联性。该罪的被告人供述其自己的犯罪事实,必然要涉及其上游犯罪的事实,其供述的某些情节没有超出该罪的犯罪构成,则仍属于对该罪的如实供述,否则其供述是不完整的。

本案中,被告人许俊利、赵强要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就必然要向办案机关供述赵晚畴让其转移、窝藏赃物的全部事实,这些事实仍属于该罪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并未超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范围。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且二被告人的此行为已作为其自首情节予以评价,不应再重复评价。

关于被告人赵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强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认为,被告人超强与赵晚畴并非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关系,且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但三被告人与赵晚畴具有亲属关系,可作为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据此,晋城市城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赵建国、许俊利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判处被告人赵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二审法院

认为量刑过重

三人不服上诉

一审判决后,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赵建国表示,原判认定的数额应扣除赵晚畴礼金、卖狗、卖房收入以及借款所得的非违法所得数额,且他借用身份证名下存款为2667万元,赵强借用身份证名下存款5118万元,许俊利借用身份证名下存款有1906万元,三人名下借用身份证存款数额不同,该事实情况在定罪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请求从轻处罚。

许俊利提出,在调查组未掌握赵晚畴违法款项时,他主动检举赵晚畴安排他与赵强、赵建国为赵晚畴存款的事实,主动将赵晚畴让他保存的放有钥匙的盒子和信封上交,为侦破赵案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自己的行为符合自首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从轻处罚。

赵强表示,在有关部门调查本案时,即对他知晓的放有涉案资金的存单的保险箱以及未被纪检部门掌握的放有涉案黄金、外币等财物的保险箱的基本事实主动供述,使得有关部门对赵晚畴案件的及时侦破起到了重大作用,减少了办案人员的压力,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成本,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煤炭局长让 侄子外甥 近亿赃款 5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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