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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庭长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2017年07月31日 11:18 | 作者:张尼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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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7月31日电(记者 张尼)31日对外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审判组织与人员的职责清单,其中还特别明确,“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归纳总结地方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制定了上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包括4个部分共73条,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系统、全面、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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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据介绍,《实施意见》紧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主题,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推进立案登记制、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加强院庭长办案、健全法官办案业绩评价体系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审判组织与人员的职责清单,全面规定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等组织的基本设置和职能定位,明确规定院庭长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清单;进一步细化审判权运行的各个流程节点,对案件的收案、立案、分案、庭审、送达等全部环节作出细化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审判业务庭室合议庭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巡回法庭则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配置审判团队。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同时要求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人员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

《实施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办案类型进行规定,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本院生效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等。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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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件 审判 裁判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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