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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关注建筑工人工伤维权

2014年11月17日 14:06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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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罗良娟:

  构建各部门共同维权的联动机制

  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政府部门执法监管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维权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法律意识不强,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基层执法监管力量薄弱。

  为进一步构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的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 强化顶层设计,推动建立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一是建立施工许可与参加工伤保险挂钩制度。二是完善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费缴费办法。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项目施工所需人数,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方或总承包方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三是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通过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使用效率,把建筑施工企业相对较高的缴费费率降下来。

二、 强化执法监管,切实依法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一是继续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二是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社保经办机构追偿的时效期限、支付和追偿资金的账务处理、无法追偿时的核销条件和程序等。三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加强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的要求,切实加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经办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

三、 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各部门共同维权的联动机制。一是建立保障建筑业农民工权益的部门间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二是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三是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和使用向建筑施工企业倾斜,协助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林水利工会主席、分党组书记盛明富:

  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工工伤维权也应重视

  现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建筑行业工伤维权问题已经做了比较好的制度安排。下面就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工工伤维权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一、 对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工应有所体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虽已包含建筑行业派遣工,但部分用工单位对派遣工采取不同管理方法,使其劳动安全权益得不到维护。鉴于建筑行业派遣工人数占从业人员的三分之一,建筑行业派遣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低等原因,建议在意见中对建筑行业派遣工工伤保险问题有所涉及。

二、 做好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衔接。要明确用工单位为工伤预防的主体;明确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工工伤救治的主体责任;明确用工单位在派遣工劳动期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要将建筑行业使用派遣工的比例作为相关审批前置事项。

三、 提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强制力。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用人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手段不多,强制力不够;二是实际工作中这项规定很难落实,导致工伤职工在获得赔付前,大额医疗费用无法支付,影响工伤治疗。建议针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提高操作性和强制力。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管司司长成平:

  加强政府监管 鼓励“事先维权”

  工程建设行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也是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一线施工人员“零、乱、散”:零———更换频繁,乱——缺乏专业训练,散———不是固定的队伍,缺乏对所处环境与自身行为风险的认知和防范,受到伤害易,工伤维权难。

  因此,建议:一、引入“事先维权”理念。一是建立现场风险信息和防范措施告知制度。二是对不宜进入的环境或异常情况应有权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专职安全员。三是鼓励对隐患举报或投诉。四是对以上情况应由工伤保险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鼓励。

二、 在做好政府监管的同时,要推进社会治理。企业和员工自律方面,可通过保险费率的高低鼓励企业健全安全防线,加强安全防护和管理等;对风险高的工程施工人员,对守规且注重防范的施工人员加大保额;鼓励工会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发挥作用。

三、 要清晰划分各方职责界限。对谁是主管部门,谁检查谁负责,谁用工谁投保,谁投保谁受益等,按照“可追溯”原则进一步界定清晰。

编辑:杨雅婷

关键词:工伤 农民 民工 建筑工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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