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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关注建筑工人工伤维权

2014年11月17日 14:06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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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政协副秘书长谢朝华:

  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是维护建筑工人权益的根本途径

  就强化法律制度安排,更好解决建筑工人工伤问题,提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 通过领导重视、媒体关注推动法律制度安排,为快速公平合理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创造有利条件。只有进行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工伤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积极主动维护受伤工人合法权益。

二、 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在认定具体建筑工伤事故责任原因时应采取合理推定,应采取有利于受伤工人条件下的合理推定。受伤工人是事故关系各方当事人中的弱者,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有利于弱者的合理推定”等原则。并对遭受工伤的工人补偿期限设定时间上限。

三、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预防建筑工伤事故发生。一要强制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让建筑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救济途径的认识;二在企业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伤的相关内容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三要发挥行政部门监督作用,做到事先预防,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现无缝隙安全监控网络;四要增大工伤保险覆盖率,力争全员参加工伤亡保险。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李玉赋

  刚才,各位委员和专家围绕“切实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很受启发。下一步,全总和各级工会将以这次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召开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特别是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后,要积极配合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 进一步推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我们将切实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关爱劳动者、关注工伤保险的社会氛围。同时,对事故发生率高、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开展定期摸排,督促企业依法参保,力求做到应保尽保。

二、 积极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我们计划结合工会系统正在实施的《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把建筑工人、农民工列入重点培训对象,引导企业主动承担建筑工人的岗位培训责任。

三、 加强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强化企业工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的监督职能,推动企业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各项规定,为职工做好安全防护、配足劳保用品。积极推动各地方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政策,及时处理好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推动做好工伤职工待遇落实和帮扶救助工作。抓实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继续做好对工伤职工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强工会与人社、住建、安监和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工伤职工待遇。加大对困难工伤职工的帮扶救助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

  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安全生产角度看,重点要强化建筑业事故的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全面强化和落实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推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四是强化对吊装、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五是承包单位和出租单位必须对发包的项目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六是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本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同等的安全生产权利。

二、 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一是依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二是紧紧抓住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格依照新法的规定,对建筑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督促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加强建筑选址和规划审查,确保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相互衔接一致。四是注重建筑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建筑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三、 积极推行建筑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入保险机制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赔付能力。对工伤保险实施更加有效的浮动费率制度,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编辑:杨雅婷

关键词:工伤 农民 民工 建筑工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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