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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6月23日 09:55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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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学者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余凌云:

  消防审批改革应明确消防标准

  我对消防工作的改革有以下建议:

一、 审批的核心在于消防标准的明确化,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消防审批,应该尽量把消防的标准类型化、标准化、明确化。标准化之后,这个标准一定是政府主导的,最后的消防责任落实在政府,建议由公安部门主导标准的明确化。

二、 积极发挥中介在过程中的监理以及验收,公安机关一定要加强有关的指导和监督、咨询,对于标准中有些实在无法说清楚的,标准应该进行解释。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实在没有办法进行标准化的,比如重大复杂的项目,还可以适当保留一些审批。

三、 要积极引入新的行政法义务的担保方式。行政机关之间对于管理的事项一定要配合,现在消防不符合条件的建筑物不允许验收,不允许投入使用,但是后续的呢?很多建设单位就投入使用了,而且在有关行政机关拿到了有关的许可证,这种情况应该杜绝,也应该在消防法改革中予以明确。

  改革将带来的好处有:一是提高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中介以及行政机关对于消防的预期,而且能够减少纠纷。二是能够统一执法,抑制腐败。三是弱化审批,减少行政成本。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实: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应加强专业化不宜社会化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政府职能应加强专业化,不宜社会化,即在消防法框架下,完善改进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暂不推行消防社会化审查和行政批准分离制度。

  根据消防法,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与验收等程序,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核人员数量不足、工作岗位变化快,职业技术生涯短,技术职业化程度不高等,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消防技术审核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公安部近年尝试推行消防审核社会化委托,但试点工作进展缓慢。原因是:一与消防法防消结合的规定不吻合;二是责权利不统一;三是审核费用不落实,未纳入政府采购;四是由于缺少消防监督、灭火实战等专门的经验,导致审图执行规范标准过于刻板,容易与实际脱离。为此,建议:

一、 完善改进消防行政审批制度。在现行消防法框架下,促进审核、验收、监督的一体化。明确主体责任,强调责权利的统一,暂不推行消防行政社会化审查和批准分离制度;可以在公安消防机构内部解决协调审核和批准分离的尝试,避免出现收费利益与行政许可公正执法的矛盾。

二、 建立职业化消防审核技术队伍和机构。延长消防机构专业人员技术寿命,稳定技术职业岗位,提升审核技术水平,推动消防技术进步。

三、 解决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环节中的不协调现象。一是技术审核在执行各级消防标准中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与建设工程的实际脱节现象;二是公安消防机构内部之间不协调、出台的法律法规不配套现象;三是防消结合弱,灭火救援与建设工程既有的消防设施结合利用不好的现象。

四、 应加强消防监督力度。大量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表明,并非是既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过松,而是并未有效执行,如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被占、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失效以及外墙保温材料不合格等。

五、 国家应加大对消防事业的整体投入。可采用政府财政预算支出或政府采购的方式,加强对包括消防审核与验收环节在内的投入,以有效经济保障实现技术保障。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 双周协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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