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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全国政协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 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7月06日 09:59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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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发言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政协原主席傅克诚:依法依规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调研组赴广东、浙江两省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进行调研时了解到,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要求,在试点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由于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法律缺失问题应引起重视。就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三点意见和建议: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界定的法律问题。目前全国近半数农村村、组都成立了各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国家层面至今没有专门立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不明确,部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模糊、管理不善等问题较为突出,直接影响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同时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要求迫切。建议抓紧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体制。鉴于立法过程很长,可考虑先对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资格认定作出原则性、方向性规定。

二、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含义和实现形式的问题。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基层干部群众对“长久不变”的具体含义不清,做法各异。建议“长久不变”分阶段实现:一是在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允许在严格调整程序条件下“大稳定、小调整”,保持政策连续性。二是参照现行法律,土地承包期应与林地承包权年限、城镇居住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相一致,为70年,同时尽快修改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法律规定。

三、 进城农户承包地处置和承包地撂荒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一是对进城农户承包的土地处置政策和法律要充分衔接好,并尊重承包方意愿。可探索建立进城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储农户退出的承包地。二是在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地撂荒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加强监督,促其流转。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副秘书长何丕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确权登记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文不具体和不可执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为此,建议:

一、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建议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并以此为准绳,修订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农民集体的表述,规范“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厘清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建议将土地等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完全归属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村委会主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二、 尽快研究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建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规范成员资格认定和取消、登记、变更等程序。待条件成熟后,由全国人大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

三、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侵犯权益的行为。一是建议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中“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以落实国家相关文件中提出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的要求。二是建议在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当事人不服身份认定结果并提起诉讼的,或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作出身份认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依照现行法律作出裁定。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 双周协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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