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协·协商>专题 专题

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全国政协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 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7月06日 09:59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适时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

  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一是为实施物权法的需要。我国自物权法颁布实行开始,才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而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在于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二是为适应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要。随着农民流动数量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在不断增加,根据政策,通过确权颁证流出去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而原承包户仍然享有土地的承包权。

二、 政府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主要作用是加强政策引导和进行监督管理。一些地方创造的经验是,在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和引导基础上,在村党组织、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主持下,由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协商调解相关矛盾。在土地承包关系和地块四至情况得到群众认可条件下,政府再组织专业人员进村进行公示和登记。整个过程中,政府主要应监督第二轮承包是否公平公正和符合政策、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以及防止少数人借机以权、以势谋私等问题。

三、 对农村土地权属的法律界定。一些地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提法和做法已有多年历史,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确权工作基本完成,现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明确的是承包权和经营权如何分离、流转的经营权能不能抵押担保和再次流转等问题。

四、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突出的法律问题。物权法明确了农民作为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享有成员权的问题,但由于尚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员应当是人还是户,如何取得成员权以及能不能退出等问题都缺乏法律依据,建议适时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工作。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科协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章良: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确权制度必须保持长久稳定。但由于我国各地在土地规模和禀赋、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村集体的组织能力和社区习俗方面差别较大,各地农村土地承包期的矛盾和冲突也不同:一是各地对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理解差别较大。二是一些地方村社内部仍然施行每五年依据人口变化进行土地调整,这与土地承包法30年不变以及中央长久不变的精神不一致。三是一些农民土地利用方式在承包期有新变化的,其承包期限并不确定。四是目前正在确权颁证的“承包经营权证”捆绑包含了承包、经营两个内容,权证的30年期限是否隐含了经营权也是30年的设置并不明确。对此,建议:

一、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和土地承包法修订工作,使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有完善坚实的法律基础。当前需要明确、统一关于此次土地确权颁证中的土地承包期的表述及长久不变的含义。

二、 细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社集体经济管理的权责。特别要把当前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反映到法律法规中,如村社内部组织的土地调整合法还是违法,地方和基层如何处置和应对才能实现长久不变。

三、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为基础,加强有关机构的能力建设,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四、 我国国情复杂、地方差异大,需要加强前瞻性和问题导向的调研和研讨,提高工作系统性。对一些情况复杂、矛盾较大的村社,可在有关法律政策修订之后再进行确权。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 双周协商座谈会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