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协·协商>专题 专题

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全国政协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 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7月06日 09:59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全国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副主席、吉林省教育厅厅长张伯军:

  修订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法律配套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存在多地、少地、无地等权属争议和土地产权交易保障缺失、继承关系不清等问题;放活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承包经营权继承认定等方面有制度配套要求;相关政策放开后,潜在的分配失调、多次流转等矛盾的出现,给土地确权、流转、保护等带来一系列不可预见的后果。为此建议:

一、 修订并完善法律配套体系。建议修改民法通则与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与物权法保持统一。适时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中“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认定并规范承包土地的抵押流转方式。规范并明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农户与集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明确农村土地确权的主体资格,进一步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

二、 加强法律的预见和研判。一是明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内容。细化物权法、土地承包法中的权能规定,如“承包权”包括承包资格权、获取土地征收补偿权、退出权等;“经营权”包括自主经营权、获取生产补贴权等。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三是完善承包土地流转的评估验收机制,保护现有耕地。

三、 强化法律落实与管理创新。应利用这次土地确权的机遇,丰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会议的形式和内容,依托村组议事会,村人治村,规范“因组施策、一组一议”的确权模式。同时,以“基层议定、上级审核”方式认定确权方案,将政府引导和基层民主协商相结合,促进村民自治的自我发育与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林业厅副厅长沈瑾: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推进城镇化建设、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制度缺失及法律失范的问题:如《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目前“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导致征地工作中对其解释任意扩大,由“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狭义概念扩大到所有经济建设领域。

  准确界定“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农地这一不可再生且急剧减少的战略资源,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对此,建议:

一、 国家立法机关应通过修订法律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征收土地的“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界定出适应我国新时期需求的“公共利益”。将农地征收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

二、 明确规定征地行为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征地程序中建立法制监督及法律救济程序。

三、 对于建设公益性项目征占农民土地,应按照规划建设用途给予农民相应补偿,而不是按照原来农用地产值来补偿。对于商业目的征占土地,应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让农民有自主的选择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农业大学副校长张全国: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体系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既是保持我国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促进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建议:

一、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规范土地整理前后的手续衔接问题,注重宅基地原审批行政行为与土地确权行为的衔接,注重农户新旧房地权证的要素衔接。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参照不同时期的政策界线,认真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原有法规、规范的效力,兼顾客观现实,不能把原有行政行为搁置一边,要视情况予以补充说明,及时增加记载项目,切实做到既便于政府登记管理,也便于农民独立使用。

二、 进一步理清首次确权与原土地审批之间的矛盾,理顺土地整理前后多次确权之间的关系。因土地整理而改变宅基地地形地貌的情况等,会造成先前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证明部分失去依据甚至全部作废,必须实事求是进行再次确权。

三、 明确农地确权流转的基本原则,宅基地申请、确权、流转必须坚持统一的原则标准,即坚持“一户一宅”和“面积法定”的原则,坚持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等“两证捆绑”的流转原则。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界定“户”、“宅”的概念,明确各地的人均宅基地限额,对不符合要求的超额宅基地和超面积宅基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改。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 双周协商座谈会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