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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新机遇 助推非公企业“走出去”“走得好”

全国政协"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9月18日 15:2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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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宋兰:用好税收协定助企业走出去

  税收协定是两国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简称,是协调处理跨国跨境税收问题的国际条约。对走出去的企业,税收协定是有效避免双重纳税、防止税收歧视和解决涉外税收争议的重要保障。为此,建议:

一、 加大税收协定谈签修订制度和执行力度,重点衔接“一带一路”沿线与我国有产能合作的国家开展谈签,并根据发展需要,修订完善已签署的协定,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坚实的税收法律保障。

二、 强化企业自主意识,加强企业对税收协定及其项下税收优惠的了解,增强利用税收协定防范税收风险的主动性。同时,要切实履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义务。

三、 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为“走出去”的企业预先筹划税务的事宜,有效降低境外税收风险。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携手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参与跨境税收管理,形成多层次的税收服务体系。

四、 创新管理服务举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构建内外互联、企业互动、简洁高效的境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分国家、分地区的风险预警机制,有针对性的提示税收风险,做好涉税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云南省委主委杨鸿生:政府应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服务能力

  围绕企业走出去提五点建议:

一、 我国对外开放已经进入“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并重的新阶段。应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加大鼓励支持企业利用产品优势和技术优势走出国门。

二、 要利用多双边高层交往和对话磋商机制,定期研究发布全球经济发展政策信息,国别经济发展情况和金融机构国别风险报告。进一步扩大商签国家范围。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有效精准的专业咨询、行业支持和务实服务。

三、 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和自我管理的方式。确立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政府重点加强事后对在外企业规范、诚实、环境资源友好型监管和服务。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异地投资、跨境并购、联合投资、股权置换、境外上市发债按投资规模给予相应激励。

四、 充分考虑到“一带一路”的南亚战略和云南、广西、东南亚、南亚国家区位优势,支持亚投行、丝路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以及国开行设立中国-东盟基础设施优惠贷款,并利用大湄公河次区域、蒙中印缅经济走廊、北部湾经济区的市场体系,来推动云南、广西等与周边国家建立交通、托运等互联互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范集湘:统筹制定企业走出去总体战略和基本政策

  中国企业走出去,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总体上在产业链、价值链和贸易链上仍处于中低端。为此,建议:

一、 在国家层面成立中国企业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制定企业走出去总体战略和基本政策。

二、 国家部委牵头,整合智库和研究机构统筹研究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中国与世界相关国家产能需求与供给的互补性、中国与世界相关国家合作环境稳定性和风险性、中国政府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促进政策水平、服务水平等问题。

三、 根据中国新常态、国际新趋势,围绕“走出去”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性的立改废。

四、 重点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龙头企业。支持我国优势产业的龙头企业,参与国际的设计、咨询、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的产业项目竞争,进而带动全产业链企业抱团整装走出去。

五、 中国企业要加强自身改革创新,在公司治理、规范管理、数据真实等方面确立企业信用基础,着力提高自身的国际化管理能力。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 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 “一带一路”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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