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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皑:让未成年人尊重他人、尊重法律

2016年01月20日 09:02 | 作者:马皑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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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学之间的琐事而引发的虐待、伤害与攻击在国内并不少见,但多被视为青春期学生之间的打打闹闹、可以原谅的一般不良行为,在很多人群中,我们尚没有该类行为也应该判处有罪的认知。这一事件的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中美两国的法律差别,更是支撑法律的基础———文化上的不同。


非法治社会的一个典型特点是道德规则高于法律规则,德治优于法治,家长、老师惩罚犯错误孩子的行为还常常被贴上道德的标签。如肯定其动机与目的,将行为的初衷视为善意,严酷体罚的原因在于为孩子好,为孩子的长远着想;惩罚自己的孩子是遵从“子不教,父之过”的社会期望,可以得到社会赞许;深植全社会的“得理不让人”习俗,只要事出有因,特别是对方本身存在过错时,私力惩罚也就具有了合情不合法、法律不赞同但道德上可原谅的合理化特点。也正因此,我们不能无视每个家庭、学校中以罚代法给社会带来的负能量。


通过国内校园欺凌难遏制的现象,我们有必要从法治社会的角度厘清有关问题。


首先,中国社会不缺法律,缺少的是对法律的敬畏。我们从小都生活在权利义务不对等、没有公民意识的环境中,习惯对权威的服从与听话,用个人方式包括相互攻击解决人际矛盾也就具有了土壤。


其次,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有着太多的试行错误,对他们的错误进行批评与惩罚是必要的乃至必需的,但有三个基本的前提:其一,惩罚的目的是让他们懂得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错误负责任,并防止同类行为的再发生,以此培养责任意识;二是所有的惩罚都应该是在规则的限定之内,也就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惩罚要有理有据,不可因个人好恶与情绪而恣意,且在孩子儿童期就要对其进行对错与后果的原则性教育,以此培养规则意识;三是轻微的体罚往往不可避免,但不能伤害身心、不可造成压抑,以此培养承担意识。


再次,自1899年开始,美国开始适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在伊利诺伊州通过了第一个青少年法庭法案。上世纪80年代中叶,由于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恶性案件增多,许多州开始执行像审判成年人那样审判青少年的司法程序,希望遏制犯罪浪潮,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庭的伤痛。如今,在选择报复性司法还是康复性司法的焦灼中,恢复性司法这一融合二者功效,关注罪犯自身的康复、受害人赔偿以及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理念与司法制度走上了历史舞台。目前在我国,事实上也正处在逐步建构恢复性司法的过渡期。


最后,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对校园欺凌这类容易给被害人带去终身心理阴影的行为必须给予法律的处置。有必要降低入刑门槛,提高社会对该类行为的控制能力。其目的并不是惩罚,而是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让每个未成年人懂得尊重他人、尊重法律是权利更是义务。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副院长、犯罪心理学教授)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马皑 未成年人 尊重他人 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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