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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协商民主理念推动民主监督工作

2016年02月17日 09:38 | 作者:罗正富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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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工作流程推动监督成果转化

云南省政协以做好提案办理协商为抓手,推进民主监督工作、彰显民主监督实效。将协商理念贯穿于提案工作的全过程,围绕提案办理实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促进了提案办理落实。建立完善提案办理回访机制、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建立提案办理工作台账等方式,提升提案办理实效性,让政协委员真正满意,让群众确实得到实惠。如省政协确定《关于云南省天然橡胶加工业整合升级的提案》、《关于加强婴幼儿疫苗管理的提案》、《关于有序推进我省休闲农业与农业庄园建设的提案》等17件重要提案,以深入基层调研和深入承办单位走访、沟通的方式,对重要提案进行督办。督办采取专题调研的方式,形成调研报告,提出办理意见建议,促进工作落实。在提案督办中,提、办双方进一步增进了沟通、了解,促进了提案的办理落实,得到了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的高度认可。同时,在提案督办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跟踪报道政协委员的提案提出和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过程,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政协提案工作,提高了政协民主监督的参与面和影响力。

通过近年来运用协商民主的理念和方法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我们体会到:首先是要正确认识民主监督的成果。政协开展以协商讨论和建议、批评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其效果既可以表现为,党委政府采纳政协的建议、批评,对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也可以表现为党政部门对有关问题引起关注和重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考虑;还可以表现为通过协商沟通,深化对有关问题的认识,达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其次是要将协商民主贯穿到民主监督之中。要通过创新民主监督的工作方法方式,将协商民主理念充分贯穿到民主监督工作全过程,将视察督查、提案督办、民主评议等民主监督形式与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更加灵活、更加有效地结合起来,促使政协提出的建议更加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责。把协商民主贯穿到民主监督之中,可以推动问题更好更快地得到解决,可以增强监督的效果进而提高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减少工作的随意性,从而达到增强民主监督工作成效的目的。

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应当更好地运用协商民主理念,注意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规范程序、增强实效。应优化运行机制,对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采纳环节、反馈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政协的民主监督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使政协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时地传递到党政决策层。二是要健全考核机制。对那些敢于、善于实施监督的政协委员,对那些能够听取意见建议、主动运用监督成果、及时反馈采纳情况的党政部门,要予以奖励。

二是积极探索监督形式。应充分运用例会、调研、视察、提案、社情民意等形式,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将协商、协作、协同、协助作为主要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促使监督和被监督双方增进共识,保证监督效果。同时探索更多民主监督的实现形式,如邀请普通群众旁听政协会议,邀请专家学者参加专题性协商活动,丰富监督形式,活化监督方法,增强监督效果,从而切实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

三是进一步营造民主监督的氛围。应将协商民主理论作为党政干部和广大政协委员的必修课,自觉运用协商民主的理念和方法履行职能,学会以协商的方法推进民主监督工作有序运作,共同促进问题解决、工作开展。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性,支持并积极参与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为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主席)


编辑: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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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民主 民主监督 云南省政协 罗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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