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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安全应立法更需“联姻”法治化监管

2016年03月08日 22:25 | 作者:陆玄同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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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用8章108条对铁路质量安全、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而全面的规定,但该法针对高铁的规定非常少。高铁毕竟不同于普铁,对其立法需要枝叶化,亦要经脉化。当是细中有细,精中藏精,编制一个适用于高铁的法律网络。

同样,有法可依是前提,执法必严是手段,精确监管才是目的,现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监督者问责的方法,仅见于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即“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规定过少并容易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为预防“监管失灵”就需要对相关部门监管权力的运行设置一套完善的制度,使铁路监管法制化。

当然,采用法律手段更多是一种规劝,尤其是在高铁应急方面依然要遵循以人为本的价值目标。有人说,“在法的诸多价值中,人的生命与自由位于最顶端,其他价值与之发生冲突的,高位阶的价值优先于低位阶的价值。”这也是铁路应急救援中生命至上的基本原则。

只有在法治砌筑的“安全墙”内,个人安全以及高铁安全才有进一步探讨的意义,才能在旅途中怡然自得的欣赏窗外的风景。


编辑: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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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铁安全立法 汪亚平 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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