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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任猛:关于对现行养老体制进行改革的建议

2016年07月06日 10:33 | 作者:任猛 |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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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民间资本不愿创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业这块蛋糕确实很大,也非常诱人,笔者也很动心,但民间资本却在观望、徘徊、不愿行动。因为:如果创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仅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且没有较好的投资回报,更是丧失了财产所有权;如果创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却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如税、费、补贴等优惠政策不一样,土地需招拍挂,投资回收期较长而融资期限又太短等。但公办养老机构,一切都是财政投入,实际上也在从事营利性活动,因而根本不在一个竞争平台。

为此,笔者建议:

1. 对现行养老体制进行改革。将我国以“福利性养老为主”的养老制度,改为“以市场调节为主,以福利养老为辅”的养老制度,即建立社会养老的市场化调节机制。除了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社会福利性养老服务之外,其他养老机构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2.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改制。即将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福利组织改制为营利性的企业,并将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资产所有权还给投资者。如果有投资者愿意捐资,可将其创办的养老机构纳入公办范畴,享受公办待遇,按公办管理。改制后不仅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而且产权清晰,职责明确,能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能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创办养老机构。

3. 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法规。民办养老机构将成为社会养老的主体,但目前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支持,民间资本不仅顾虑重重,也难有作为。因而应健全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养老法》、《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等,尤其应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性质从法律层面进行重新界定。

4. 统一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民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是有差别的。而为了扶持和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以及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创办更多的养老机构,做大养老服务产业,改制后的民办养老机构以及新创办的民办养老机构,都应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并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5. 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要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创办养老机构,做大养老服务产业,就必须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民政部门首先应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不允许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只能提供社会福利性养老服务;其次,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在保障福利性养老服务职能之后,对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应进行改制,转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三,对改制为营利性的公办养老机构,只能与民办养老机构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

编辑: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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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任猛 民建 养老体制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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