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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式监督是对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新概括

2017年06月12日 10:51 | 作者:陈惠丰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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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不仅对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新举措,而且在涉及政协民主监督理论方面也提出了不少重要的新观点,其中一个集中表现,就是对什么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出了一个新概括。

■“协商式监督”与“政治监督”虽然在本质内容上是一致的,但又有新的视角、新的蕴涵。这个新视角、新蕴涵就是,强调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今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独特优势制定的一个重要文件。这个文件不仅对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新举措,而且在涉及政协民主监督理论方面也提出了不少重要的新观点,其中一个集中表现,就是对什么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出了一个新概括。全面准确地分析认识这一新概括,对于深刻理解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正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原则方向,深入贯彻这次《意见》的精神,都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这次《意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概括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对这个新概括,我以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把握。

一、 协商式监督与互相监督一脉相承,同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中的论述在本质内容上是一致的

分析认识这个问题,可以比较一下对政协民主监督的两个制度性规定。一个是政协章程,规定:“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还有一个是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比较来看,这次《意见》的概括与上述两个对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性规定,在本质内容上是相同的,就是都坚持了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监督,而不是带有强制约束力的权力监督。但这次《意见》的概括又有新的提法,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提出了政协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而没有提“政治监督”。那么,“协商式监督”与“政治监督”有什么区别呢?我以为,这两个提法着眼点有所不同,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它们都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

讲政协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主要是从统一战线角度讲的,强调了民主监督与互相监督的关系。这次《意见》也提到,政协民主监督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一脉相承的。从政协的历史看,政协一成立就有民主监督,但刚开始主要强调的是在政协这个统一战线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要注意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周恩来早在1950年政协一届二次会议第一次党组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要让党外人士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使他们在各种会议上敢于说话。……他们说的话不一定都对,但只要有一点好的,我们就应当重视。愿听意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必须去听,特别是要能听不同的意见。”1956年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毛泽东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共存、相互监督”的八字方针,全国政协常委会议为此专门作出决定,要求各级政协贯彻这一方针,开始明确了人民政协有民主监督的任务。互相监督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直到改革开放初期,担任五届政协主席的邓小平提出要发挥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监督作用时,仍然讲的是“互相监督”。由于多党合作的政党关系以及统一战线关系都是一种政治关系,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我国各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就是“政治监督”,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开展的监督,当然也是政治监督。因此,讲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也体现了政协的性质定位。这次《意见》没有提不等于否认政协民主监督的这一特性。

编辑: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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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协 协商式监督 政治监督 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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