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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协委员视察制度

2019年09月21日 07:35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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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0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年底前一起作一个月的视察。他说,视察可以了解情况,可以联系群众,对立法、行政工作,对法院、检察院等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大好处。

同年11月1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联席举行。彭真副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1955年秋收后视察工作的通知(草稿)》的说明。会议通过该项通知。政协委员视察制度建立。

同年11月14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周恩来主席说明关于召开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筹备问题。会议决定了召开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日期,并决定将知识分子思想改造问题作为政治报告的重点之一,同时也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一个项目,委托赴各地视察的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对此项工作进行视察。

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1956年5月8日和11月16日举行的第二十二次和第三十一次会议,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举行,决定了1956年夏季和冬季的视察工作。1956年夏季视察工作中委员们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凡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方面的,都转交中央和地方的各有关主管机关研究处理;属于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工作方面的,已经由本会分别作了研究和处理。1956年冬季视察完毕后,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组织了14个专门问题小组,对于视察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且将14个小组在座谈会中反映出来的材料摘要编印专册,供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问题时参考。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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