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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的价值定位

2014年02月11日 20:44 | 作者:齐卫平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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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经验表明,民主的丰富性需要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实现形式愈多样,民主就愈广泛。因此,以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复合型构造,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

  通过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形态相互配合,并举发展,共同作用,进一步打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优势,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走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时,鲜明地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深刻认识协商民主的价值定位,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协商民主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制度

  通过政治协商来发扬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实践中形成的一条重要经验。改革开放初,邓小平就将人民政协开展的政治协商,作为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加以定位。在邓小平这个定位的基础上,1991年江泽民形成了“两种民主形式”的概括,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概括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后来,党中央对协商的民主形式作了提法上的修改,改为“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使涵义更加明确。党的十八大明确以“协商民主制度”进行阐述,是认识的进一步提升。

  从名词上说,协商民主这个概念是西方学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的,协商民主相关理论译介到中国后,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许多学者就此进行了研究。何谓协商?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商量进行政治沟通,以期就某个问题达成共识。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显具有协商的特征,实践中作为一种民主的实践形式也已经有了长期的经验,并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化的规范。

  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使用“协商民主”的概念,并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发展协商民主,既可以看做是对理论界讨论的回应,还可以看做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样式的揭示。它表明,在中国,协商民主不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制度。

  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的形式上升为一种民主的制度,加深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认识,表现了党中央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战略谋划。它意味着协商民主具有了政治发展形态的价值定位。形式和制度是不同的概念。形式具有微观层面的价值,往往是作为手段来使用。制度则具有宏观层面的价值,一般是通过规章条文进行规范。民主实践需要通过具体的形式来实现,但形式层面的认知有微观性的局限。将协商民主从形式上升为制度,是党的十八大理论创新的一个突破。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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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主 协商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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