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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涉凶杀疑案鸣冤16年 警方被指逼供(图)

2014年08月18日 08:42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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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缓

  刘吉强一案目前定格于死缓。辩护人回忆,重审开庭时,法官问刘吉强是否收到起诉书,刘吉强说:没收到。庭上一度尴尬。

  经开庭审理,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提出上诉。

  2000年3月7日,吉林省高院撤销原判,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提出4个疑点。

  “一、刘吉强曾供述将被害人BP机通讯录拿走,并将作案时所穿的羊毛衫(有血)扔掉,BP机卖掉,公安机关只出具说明无法查找,但没有查找的工作情况记载。二、刘吉强曾供述和郭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此车是否查找。三、逼供和有伤问题,只有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组对此问题作出否定,卷宗没有调查情况笔录和对三名人犯的证言复查笔录。四、刘曾供述掐过郭颈部,应鉴定颈部是否有掐痕。”

  在省高院问题基础上,市中院向检察院补充了两个问题,并先后两次发函建议撤诉。2002年6月10日,吉林市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

  这次重审,刘吉强有两位辩护人,新聘请的杨玉波,系吉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已退休的处级干部。

  杨玉波说,这次起诉,公诉方没有新证据,要求查清的6个疑点,警方仅以“无法查找”“不属我局侦查范围”等理由出具说明。

  杨玉波回忆,第一次开庭,审判长问,是否收到起诉书?刘吉强说没收到。庭上一度尴尬,庭下一片哗然。审判长转首与两名审判员耳语,决定休庭,择日再审。

  “再审下去就违法了,”杨玉波说,“法院根本没把审案当回事。根据刑诉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结果开庭了,被告人连起诉书都没看到,这不是笑话吗?”

  经审理,200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又是死缓。判决书显示,公诉方展示的13组证据,被法院采信。

  判决书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程序违法的问题,相关机关已对此事予以处理,本案不再涉及。关于公安局机关刑讯逼供质疑,吉林市政法委专门对此进行过调查,得出办案单位对其无刑讯逼供行为的结论。

  判决下达后,辩护人调阅卷宗,发现政法委早在1999年4月26日就对刘吉丰上访信得出无刑讯逼供的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法院。

  刘吉强不服,再次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院在书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中,再次引用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结论。

  2003年8月4日,刘吉强向最高法院申诉,但被驳回,申请再审亦无结果。至此,他目前的命运定格于死缓。

编辑:顾彩玉

关键词:吉林男子鸣冤16年 吉林 涉嫌凶杀 凶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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