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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涉凶杀疑案鸣冤16年 警方被指逼供(图)

2014年08月18日 08:42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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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硬伤

  辩护人认为,通过一名办案民警写的材料可推断,刘吉强2月17日和18日的有罪口供是后来补的。

  刘吉强究竟有无作案时间?指控其杀人的证据链是否确凿?

  前后多份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的内容完全一致:“刘吉强于2月14日下午5时30分许,到其女友被害人郭红宇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刘顿生杀人之念,持菜刀照郭头顶部连砍数刀。接着,刘又用手掐郭的颈部,用电线勒住郭的脖子,用菜刀割破郭的双眼,当即将郭杀死。作案后,刘从郭的皮包内拿走BP机一部、人民币200元及通讯本一个,用水冲洗破坏现场后逃离。”

  据法医鉴定,郭死亡时间是2月14日20时左右,而判决书采信郭家楼下住户证言认为,死亡时间在当天17时44分左右。

  刘的辩护人称,不管是作案时间还是作案细节,证据链存多处硬伤。京华时报记者梳理卷宗发现,此案证据确有多处疑点难以解释。

  首先,直接证人没有人能证明刘吉强事发时在郭家出现过,现场勘查笔录中,也没有记载发现毛发、血液、指纹等直接物证,卷宗里面也没有出现过指纹或DNA比对鉴定。

  当天19时左右,刘吉强与张丽见面,18点50分用手机传过张丽,18点21分也传过郭红宇,但手机却无传呼记录。刘吉强的辩护人认为,18点21分那次,刘吉强应该是用家里的座机传的,符合其无罪口供所述。

  郭家居民楼,西行300米为珲春街,南行500米为解放大路,北行300米为光华路,东行500米为南京街。

  辩护人曾多次模拟推演,最终得出刘吉强没有作案时间的结论:“从18点10分到刘吉强在家打电话的18点21分,只有11分钟。刘家和郭家相距2公里多,如果刘吉强杀人后,用盆接水冲洗现场,擦被害人脸及床、墙、门、沙发等血迹,然后翻动办公桌抽屉,闭灯,下楼,走300到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车回自己家,再上楼开门,拿起电话,最快也要20分钟,不可能是11分钟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案发及被害人死亡地点在西南室郭父办公室,而刘供述作案地点是在东北室郭红宇房间。

  郭家只有一部座机电话。勘查笔录记载,电话在办公桌上,而刘供述,郭当时在自己房间打电话。

  此外,刘吉强被认为是郭红宇的男朋友,但郭红宇母亲和郭的另一朋友及于某辉的父亲均证实,于某辉和郭红宇当时正处对象。案发后,公安机关始终未找到于某辉。

  有的证据则指向警方伪造口供。

  案卷中,办案刑警邱斌当年2月20日写的《工作所见》称:2月18日下午,他被领导指派看押刘吉强,“在与刘闲谈时,刘突然问我,听说人被杀后,公安局能从死者眼内获取凶手的影像?我马上联想到郭红宇死后,尸体双眼被锐器破坏这一特殊细节,意识到刘在向我刺探案情,就对刘说:我当警察之前,都不知道有这样的技术手段。刘又问我:这个技术手段,吉林市公安局能做不?我就骗刘说:吉林市做不了,得拿到省厅才能做!刘又说:那赶快到省里做吧,凶手的影像出来就知道不是我了。我马上将这一情况向领导做了汇报。”

  刘吉强所说与邱斌所述不符。他称,邱斌诱导他说“郭死的挺惨,眼睛还睁着”,所以他才问,能否从眼中所留影像查找凶手。

  卷宗显示,邱斌所称的对话时间是2月18日下午,而在2月17日和2月18日(12时55分到16时整)的两份讯问笔录,刘吉强已两次完整供述作案经过,包括砍伤郭的眼睛的细节。而警方的通讯稿,则称“经过七昼夜奋战,刘吉强于2月22日供认”。

  “如果两份笔录真实,邱斌就不可能有上述证言,也不会将审讯说成是闲谈。”杨玉波指出,只有一种可能,两份口供是刑讯逼供后补做的,是假的,“刘不知道郭是如何被害的,他希望通过侦查手段抓捕真凶,洗清自己。”

  杨玉波分析:“如果真是刘吉强干的,作案手段如此残忍,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根本就不可能留活口。”

编辑:顾彩玉

关键词:吉林男子鸣冤16年 吉林 涉嫌凶杀 凶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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