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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在读博士捐精猝死家属索赔400万 曾在11天内先后4次捐精

2014年09月10日 08:47 |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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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武汉在读博士捐精猝死 倒在地上神志不清致“枪毁人亡”

  阅读提示:捐献精子本身是一种自愿行为,生活中也有一些人会去精子库捐献精子,不过武汉一在读博士捐献精子时却意外猝死。2011年1月,经过多次检查确定郑某各项身体指标合格后,该精子库接纳了郑某。而郑某此后便在11天时间内先后4次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郑某在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时,突然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经过120急救无效,郑某猝死。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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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刚的父亲郑金龙抱着一包证据进法院

郑某的父亲郑金龙抱着一包证据进法院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某高校一位研究生在一家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其家属将高校、生殖中心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4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定该研究生与生殖中心均无过错,共同分担损失。近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郑某生前系心脑外科主治医师,2008年考入武汉某高校攻读外科学硕士,2010年硕士毕业后继续在校硕博连读,是外科学、神经解剖学和法律在读博士。

  其间,隶属该高校的人类精子库正在试运行,在校园内大力倡导学生捐精。经该高校附属医院多次动员,郑某答应加入捐精队伍,2010年12月在某生殖中心所属人类精子库签署《捐精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同意自愿捐精,捐精期间每6个月作一次健康检查。2011年1月,该人类精子库对郑某体检,确认其各项身体指标合格,接纳为捐精者。

  此后,郑某在11天时间内先后4次捐精。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许,第5次进入生殖中心的取精室捐精,13时50分,工作人员见郑某仍未完成取精,进入取精室发现郑某倒在地上神志不清,立即呼叫120急救。当日下午,郑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某医院出具一份《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郑某系猝死。

  郑某家属与生殖中心及郑某所在高校附属医院协商,达成协议:出于人道主义,生殖中心及附属医院自愿向郑某家属支付丧葬费、郑某父母的生活补助费共8.8万元等。后来,郑某父母对签订的协议不服,将某高校、生殖中心、附属医院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郑某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0余万元。

  郑某父母认为,某高校及附属医院系郑某生前就读的院校,高校宣传了捐精活动,医院对郑某进行了捐精动员,且在郑某死亡后的处理上违反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郑某虽属于全日制学生,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捐精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非学校组织,郑某与三被告均无过错,某高校与附属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殖中心与郑某共同分担损失。经计算,生殖中心赔偿郑某家属19万余元。

  郑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编辑: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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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在读博士捐精猝死 博士捐精猝死 生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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