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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在读博士捐精猝死家属索赔400万 曾在11天内先后4次捐精

2014年09月10日 08:47 |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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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是由郑某在生殖中心捐精时猝死引发的侵权纠纷,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郑某捐精行为系自愿参加的校外活动,非学校组织,某高校与其附属医院均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生殖中心在监管方面有没有过错呢?取精过程属自慰行为,捐精死亡在国内尚没有先例,生殖中心很难预测到风险的发生,且其设立的人类精子库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试运行得到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安全运行的各项条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生殖中心在试运行期满后,正式运行获批之前继续运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非法运行。生殖中心发现郑某异常后,进行抢救,充分尽到自己的义务,无任何过错。

  那么,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本案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由此,本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郑某在捐精时猝死属于意外,郑某及生殖中心均无过错,郑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应由郑某家属及生殖中心分担。根据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生殖中心分担50%的损失。(记者李亦中)

  【延伸阅读】

  哪些人不适宜捐精?

  我国卫生部《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人不适宜作为捐精者:

  (一)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

  (二)精神病患者;

  (三)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

  (四)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

  (五)精液检查不合格者;

  (六)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

  (七)捐精者有性传播疾病史和近期有多个性伴侣。

  综合荆楚网、华东在线等报道

 

编辑: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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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在读博士捐精猝死 博士捐精猝死 生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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