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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三审删“税率”并非倒退

2015年03月10日 14:20 |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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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音

  税种已包括纳税人和税率等方面

  删去“税率”因表述不科学

  新京报:在《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中,专门提及“税收法定”原则,你怎么看待“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戴仲川: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对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我国现在的税收立法来讲,18个税种有3个税种是全国人大立法确定。“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未来税收立法工作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新京报:有媒体报道称,《立法法》修正案的三审稿中,删去了关于税率的表述,你知道其中原因吗?

  戴仲川:二审稿中确实有关于税率的表述。这个表述是否应出现在《立法法》有一定争议,在征求意见时,有专家认为表述不够科学。因为税种本身就包括了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等方面。《立法法》只规定“税收法定”这一原则。

  人大应加强税法立法水平

  新京报:《立法法》规定“税收法定”这一原则后,是不是意味着人大将加强税法的制定工作?

  戴仲川:我想“税收法定”原则确立后,人大一定会在税法的制定方面有更多工作要做,会按照这一原则加强税法立法和修改工作。

  新京报:那么这一原则确立后,国务院组成部门如果有提高税率的建议,是否需要报请人大批准?

  戴仲川:《立法法》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后,我想人大也会有一系列落实这一原则的配套措施出台,“税收法定”更多在于落实好。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改变税率的建议要不要报人大,在这些配套措施中应该有所体现。

  新京报:未来人大将对税法方面有更多主导权,你认为人大还应加强哪些方面工作?

  戴仲川:张德江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加强立法力量和立法水平。我想人大在税法方面会加强这方面的力量,提升税法的立法水平,确保履行好“税收法定”这方面的责任。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税种基本要素不应删除

  施正文:现行《立法法》的“税收法定”的原则虽然有所涉及,但是没有法定原则的内涵、内容、范围和边界等准确明确地加以表述,只是一个概括的表述。《立法法》修订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明确“什么是税收的基本制度”。

  此前在二审稿中其实已经明确了税收的基本制度和内涵。这三项被公认的基本制度分别为:税种设立、税种的基本要素以及征收管理。

  其中,税种的设立直接决定了税种的“立与废”;税种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这决定了收多少税,对谁收税等问题;而征收管理则是一项程序制度,即规范了纳税时间地点、税务登记、处罚检查等等。

  三审稿把其中第二项“税种的基本要素”删除了,而这也是税收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那么,关于税收基本制度的表述不够完整,有重大的遗漏。

  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对立法有明确要求,即科学立法和“宜细不宜粗”,让法律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

  此次修改背离了这个原则,更加含糊,甚至会产生歧义,而且还会为财税部门未来通过“红头文件”制定税收政策,甚至修改税法留下空间。

  修订《立法法》的目的正是为了堵住这个漏洞,就是让事关国家治理的征税权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使用时,政府不能“任性”。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应对“税收法定”做出明确规定

  刘剑文:《立法法》应对税收法定原则做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三审稿将“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内容删除,使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变得抽象、模糊,不利于有效规范政府的征税权力,对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利。

  中国现行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三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的,这种情况在国际上是不多见的。这说明中国缺乏上位法对税收法律作出规定,而《立法法》作为管法的法,很有必要对税收法定做出明确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是为了限制政府的公权力,《立法法》应该对税收法定做出详细规定,这样政府才不能随意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做出规定。

  《立法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应回到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源。税收法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素要明确”,而三审稿对“税收法定”的规定比较模糊、抽象,容易引起立法中的歧义。光有税种和税收征管制度,不能把税收法定的内容完全涵盖。

  缺乏具体规定,就会对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是很有利,也不利于更好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更好规范政府的征税权力。只有规定得详细一些,才能让人大更好地发挥立法的主导作用,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编辑:罗韦

关键词:税收 税率 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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