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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安全生产时刻需要警钟长鸣

2015年08月17日 08:17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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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再次用血淋淋的事实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告诫世人,任何时候对安全生产都不可麻痹大意。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一直以来都是全国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一段时间以来围绕安全生产监管、社会共治、财政专项支持等问题,委员们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我们编发其中的部分观点,希望能够为今后避免不幸再次发生提供帮助。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副局长梁嘉琨:建立中央财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据了解,目前企业和社会层面,建立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工伤等保险制度。地方政府层面,全国大部分省级财政均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但从国家层面,中央财政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统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而且由于财政预算改革要求,原来中央财政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国有资本金预算等渠道对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补助也取消了。为此,建议由财政部牵头,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从中央财政层面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具体用途主要包括整顿关闭小煤矿。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水害严重等灾害严重矿井,以及资源条件不好、开采条件差等煤矿实施政策性关闭,争取到“十三五”期间,将煤矿数量减少到5000处左右;整顿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争取2015年—2017年计划整顿关闭矿山中的1.5万座合法矿山。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一是安置职工,包括矿山关闭后职工转岗培训、再就业安置等。二是消除关闭矿山采场边坡和排土场等的安全隐患,恢复生态环境。三是对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政府)关闭矿山过程中的支出费用进行补助;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争取到2020年,建成覆盖煤矿、非煤矿山、油气田、危险化学品、隧道施工、水上搜救、战略物资储备、工程抢险、旅游等行业领域的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探索安全生产的社会治理创新

 

  借鉴国际经验及地方实践,我们提出建立社会共治制度,探索安全生产的社会治理创新的如下政策建议:

  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安全生产的行业共治制度。建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行业共治与自律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的行业调查,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收集分析和提供行业安全生产信息,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业检查、公约制定等自律活动,有序参与安全生产方面的协商共治。

  激发专业服务机构活力,探索安全生产的服务共治制度。安全生产需要大量从事相关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及中介服务企业参与,以提供专业化的相关社会服务,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建议依法设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培训、认证、检验等专业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参与安全生产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所需的专业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问责。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社会应急救援体系,探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社会共治制度。在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中,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至关重要。建设应急救援体系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要激发社会活力,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建议国家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建立用于安全生产的社会资源动员协调中心、社会信息中心、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教育培训基地等,建立安全生产的社会共治制度。

  发挥工会作用,全面参与安全生产治理,探索安全生产的职工共治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丽水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雷后兴: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监管

 

  电梯作为高层建筑必备的交通工具,它的运行、维护、检测、管理,特别是安全问题被广大市民所关注。为此,建议政府通过加强立法,制定出台我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来加强管理,从而保障住宅电梯安全的运行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一、向开发商收取维修保证基金。电梯一般使用5年左右会出现零部件老化而需要更换;而现实中有的电梯工作2-3年就会出现质量问题,这主要是开发商购买质量较低的电梯而造成的。所以,监管部门应向开发商收取一定的维修基金,这样对他们能起到制约作用,从而保障业主的权益。二、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强化监管。发生电梯事故的原因有很多种,生产企业、安装单位、维保公司、物业单位、甚至质量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就需要明确电梯售后具体期限及计算起始时间,责任范围,制造商与安装者的责任期限,维保和物业单位以及质量部门的责任,对他们的职责范围进行规范化监督管理。三、规定电梯强制报废标准。电梯和汽车一样是有使用寿命的,用到一定的年限就应该报废,因为超限使用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可以对电梯牵引驱动、悬挂装置、轿厢、门、电气控制和导轨等主要部件的判废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老电梯的大修也作出具体标准,做到报废有章可循。四、将电梯列入强制年检产品。电梯和汽车是需要维修的,它是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端消费产品,日常它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维护修理。因此应将它列入强制年检的范畴,进行强制定期检修。五、设立高层住宅电梯专项基金。电梯报废后,更新费用谁支付是一大解决难题。为避免出现多方互相推诿、无人出钱或资金短缺的被动局面,可在住宅小区买卖房屋时设立一定量的电梯专项基金。

  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上海市委主委杨健:提高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能力

 

  当前安全监管并没有建立起常态性依法依规监管模式,普遍存在以下三大监管模式。一是运动式的事故整治模式。二是机关式的安全监管模式。三是走马观花式的现场检查模式。

  为此建议:第一,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对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和全面的梳理,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加大对监管部门执法缺位和执法不到位的严厉追责制度和法规。第二,各个领域的安全管理条线都应要建立安全监管巡视组,定期对条线下级单位开展执法巡视,要像纪委巡视组抓“四风”反腐败那样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视法当儿戏的安全监管部门和个人,坚决出重拳,“下猛药”,绝不手软。通过巡视揪出那些存在“体虚骨软”“为官不为”的监管人员,坚决按照党纪国法予以处罚。第三,依法授予安全监管部门一定的特权。安全监管,我认为应在执法过程中拥有一定的特权来保障他们开展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外部环境。具体有:一是持特定有效证件可不受任何干扰进入被监管现场区域,行使职务所规定的检查任务;二是建立巡视执法机制,实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可直接进入现场进行采集样本、测试数据、约谈人员、摄像录音等检测手段,并受法律保护,在高压、随机、常态环境下坚持数年,一个良好的“安全第一”意识才有可能逐步建立。第四,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知识水平。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培养就应该像培养一名合格医生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在不同的岗位上执业。因为他们工作的性质是一样的。医生挽救的是患者的生命,而安全监管人员阻止的是剥夺公民人身安全的灾难的发生。某种程度而言,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远远大于医生。因为医生挽救的是个体,而监管人员挽救的是群体。

 

 

编辑:薛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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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生产 天津港 爆炸 瑞海公司 电梯 安全监管 消防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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