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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募捐有违慈善本意

2015年11月26日 11:14 |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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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慈善募捐活动中,政府部门应该当好“裁判员”,而不能当“运动员”

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骗捐、强制募捐等不良现象,造成了部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误解。前不久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拟对募捐行为进行规范,受到社会各界肯定。该草案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通过立法来叫停强制募捐的行为,可以更好地体现募捐的自愿性,还慈善的本来面目,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现实中,强制募捐的现象并不鲜见。2011年,湖南省长沙县发文件强推“一日一元捐”,引起当地群众质疑;去年8月,东莞市大朗镇多名公务员曝光该镇“摊派教育募捐参考标准”:“正科6000,副科5000,正股(副股)3000,其他公务员、在编合同制人员、合同制人员2000,合同制以下人员自愿。”今年8月,又传出多名天津市南开区教师被要求为“8·12”爆炸事故捐款的消息,而南开区政府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组织定向募捐,是应党员干部要求……从公众的反映来看,强制募捐违背了捐款人的意愿,由此引发的质疑和不满已经开始影响慈善事业的正面形象,实在是得不偿失。

其实,国内并不缺少禁止强制募捐的法律规定。比如,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4条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之所以得不到落实,就在于法律还没有厘清募捐活动发起的主体资格,从而导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的界线不清晰。在慈善募捐活动中,政府部门应该当好“裁判员”,依法监督活动的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而不能当“运动员”,利用公权力来强行摊派。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也曾指出:“政府要管的是公共财政,对于这种慈善捐赠,应该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承担,政府应该起到监督作用。”否则,最终募集资金的数字目标是实现了,但公众“被慈善”的负面情绪也会随之放大,好事也可能变坏事。

慈善事业是人们在没有外部压力影响的情况下,自愿地奉献爱心与援助的行为和从事扶弱济贫的一种社会事业,自愿性是慈善事业不容忽视的本质特征。很明显,强制募捐有违慈善本意,立法叫停这种行为具有道德和法律意义上的双重正当性。

笔者认为,完善相关立法除了要明确募捐的自愿性、不得强制摊派或变相摊派之外,还应当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规定政府部门不得成为募捐主体。只有厘清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明晰其在慈善事业中的权力边界,才能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募捐活动中的“裁判员”作用,正如清华大学副教授贾西津所指出的那样,政府部门可以适度引导、呼吁,但不能将慈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去推广。硬性摊派不是慈善,动员方式破坏自愿精神,只看资金量的结果容易本末倒置。另一方面,要明确强制募捐的问责机制,违法进行强制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问责兜底机制确立了,“不得摊派”的约束力就会显现出来,强制募捐的现象才会彻底杜绝。如此,政府部门就有更多精力对慈善募捐活动进行监督,从而促进慈善事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编辑:薛晓钰

关键词:强制募捐 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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