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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环保志愿者赴福建查污被抓 警方:涉卖淫嫖娼

2015年12月04日 09:45 | 来源:人民政协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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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绿领工作人员朱清告诉记者,徐某此前曾在宁德租房一个月,打算跟踪调查,却被房东以“受到压力不敢出租”为由赶走。

这两家NGO组织均称,徐某长期参与曝光宁德鼎信镍业等企业的污染行为,而且是主力,在宁德属于“敏感人士”,所以徐某在宁德不便用身份证办理宾馆入住,只好与田某共居一室。

目前该事已引起环保公益圈普遍关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当日致函宁德市公安局,表示关注此事,并称根据多个环保志愿者群体和人士反映,被带走两人均是热衷环保事业、在业内小有名气的环保志愿者,“此次二人刚到宁德便被以卖淫嫖娼为由抓捕,实在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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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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