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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三审:未成年被告人拟不适用速裁程序

2018年10月24日 07:35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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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三审

未成年被告人拟不适用速裁程序

10月22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三审。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二审。

在速裁程序方面,三审稿新增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在缺席审判程序方面,三审稿明确,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外,三审稿在刑事诉讼法附则中新增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六种情形不适用速裁程序

修正草案三审稿明确,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审稿中提到了六种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即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条款系新增内容。

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应审查“是否符合缺席审判条件”

在“缺席审判程序”方面,三审稿也有一些修改。

修正草案三审稿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系新增内容。

此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

修正草案三审稿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系新增内容。

海警局对海上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同时要求,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有关法律。

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有的社会公众建议,为做好与《决定》的衔接,保障依法打击海上犯罪活动,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明确中国海警局的侦查主体地位。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中央军委法制局、武警部队、中国海警局共同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刑事诉讼法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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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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