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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黄玲: 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保护工作

2020年06月02日 10:00 | 作者:李元丽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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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的提案与去年的提案有关联,都是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欧美同学会副会长黄玲接受人民政协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人信息采集的规模之大、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但各地在个人信息采集上存在部门多头、机构众多、管理多层、保存多方的问题。相互之间也缺乏合理的信息共享,履行职责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出现非授权、超范围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有的信息采集单位和人员本身缺少数据保管的能力和平台,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随意保存、传输和分享,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和规避,不但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可能会引发影响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次生灾害。”黄玲说出了自己的担忧。

黄玲告诉记者,去年,她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加强涉隐私数据保护的提案》,被列入全国政协年度40件重点提案之一。去年10月,她以重点提案提出人的身份,参加了全国政协提案委赴湖南、贵州的重点提案督办调研。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一个决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将于明年制定。”黄玲表示,疫情期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于2020年2月4日下发《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对各地方各部门在疫情时期个人信息保护利用方面做了原则要求。但是,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如何规范重大公共事件(不仅限于公共卫生,下同)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工作,及构建规范的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收集保护体系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此,黄玲建议:一是将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采集保护、防范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风险、防止次生社会灾害的发生等相关内容写入2020年国家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同时要及时规范处理疫情之后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后续工作;二是在国家层面明确各级防控指挥机构的责任,强化各层级数据保管者的法律义务,任何涉及个人的信息,不得随意处理或销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范地做好信息的保管和处置等后续工作,防范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风险;三是按照顶层设计、平战结合的原则,提前规划构建重大公共事件个人信息收集保护体系。明确主体,加强培训,细化个人信息采集、共享和管理的操作规范,以达到利用大数据支撑重大公共事件的处置,保障个人信息合法、安全使用的目的。

编辑:董雨吉

关键词:保护 规范 采集 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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