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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献策防灾减灾 :面对灾难宜未雨绸缪

2014年08月11日 09:17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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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梁伟华: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防减灾网点建设运营

 

  目前我国的防灾减灾工作还存在体系不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功能不全、网络化程度不高、节点之间相动性不强、信息化程度不高、应急避难体系建设与发展振兴需求衔接度不够等问题。为此建议:应结合各地区实际,科学规划,在灾害易发地区建立一个网点密集、分布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信息化程度高、相互联动性强且有助于推动地区发展振兴的防灾减灾网络体系。

  在防灾减灾网络体系的运营管理上,要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各类防灾减灾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建立一套开放参与、共建共管的机制,既可官办官营,也可由政府主导投资并委托社区或社会组织管理运营,或由社会组织自行筹建独立管理运营,也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筹建和运营。做到平战结合,在平时服务于其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在灾害发生时发挥其防灾减灾功能。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网点建设与运营,并制定指导性意见予以规范。对地震灾区而言,应在灾后重建资金中预算一定比例的社区重建发展基金,用于社区防灾减灾网络体系建设和长期运营管理等。

  (梁伟华:致公党四川省委副主委)

 

  □全国政协委员马学平:

  发行巨灾债券扩充承保能力

 

  从国际上来看,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发行巨灾债券扩充承保能力。发行人以较高的利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若合同期内平安无事,则本利返还;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灾害,则由投资人承担巨灾损失。为此建议:

  (一)将巨灾债券纳入巨灾保险条例。当前我国正在加紧研究出台巨灾保险条例,确立巨灾保险的框架及运作模式。建议将巨灾债券纳入巨灾保险条例,完善制度设计。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发债主体的问题,即明确保险公司或政府设立发债主体(SPV)的规则,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经验,允许在上海自由贸易区或是香港及其他国际避税港设立SPV,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即可。二是发债审批的问题,即明确发行巨灾债券是为了筹集巨灾准备金,不属于融资行为,不涉及项目投资,也不增加外债规模。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发行地关于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即可,从而简化发债程序,避免多头审批影响效率。

  (二)完善巨灾债券的启动机制。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强制保险制度,也较少采用普通财产保险绑定巨灾保险销售的方式,这导致我国存量巨灾债券再保险费非常缺乏。短期内,通过改变民众风险与保险意识促进自愿投保或立法强制投保尚需时日。因此,依靠巨灾保险费的自然积累来充实巨灾债券再保险费将收效缓慢。改变这种局面的一个可行思路是:以各级财政预算救灾资金的一部分为基础,并充分吸纳社会捐助团体及灾害频发地区风险资产集中的大型企业投保,以充实巨灾债券的保费来源。

  (三)坚持顶层设计和试点探索相结合。发行巨灾债券,支持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自上而下的整体推进。做好顶层设计,有助于打破现有格局,兼顾社会公众、保险公司、地方政府等利益,促进巨灾债券发行模式平衡可持续。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气候复杂多样,宜选取不同的地区,根据自然灾害不同的风险特征设计产品,进行试点探索。

  (马学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局长)

 

编辑:牟宗娜

关键词:防灾减灾 云南地震 政协委员献策防灾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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