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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查处12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016年02月18日 09:59 |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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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四川省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泸州市合江县福宝镇福田村党支部书记杨正才等人私分集体资金问题。杨正才、村委会主任杨慈彬和副主任袁莉,以误工补助、交通费、接待费等名义,套取村集体资金2.2万元予以私分。其中,杨正才分得1.132万元,杨慈彬、袁莉各分得3560元。截至案发时,仍有3560元未处置。2015年12月,合江县纪委给予杨正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杨慈彬、袁莉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予以追缴。

  2.自贡市富顺县中石镇火车村党支部原书记张仁其等人受贿问题。火车村党支部原书记张仁其、村委会原主任李光辉、村原文书程胜祥多次接受承建商贿赂,并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为承建商谋取利益。其中,张仁其先后收受、索取承建商住房、门面和现金,款物价值共计63.75万元;李光辉收受承建商住房、门面价值共计30万元;程胜祥先后收受、索取承建商现金共计35.75万元。2015年7月,富顺县纪委给予张仁其、程胜祥、李光辉3人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资阳市雁江区回龙乡国土资源所原负责人李世民吃拿卡要问题。李世民在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伍隍镇、东峰镇、回龙乡国土资源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前来办理建房手续的村民违规收取耕占税、工本费、复印费等费用共计12.97万元,并将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12月,雁江区纪委给予李世民开除党籍处分。同月,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退赔群众经济损失。

  4.宜宾市兴文县共乐司法所原副所长彭建云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规收费等问题。2015年3月,彭建云在为石海镇村民袁某某办理离婚案过程中,违规收取4000元法律服务费。同年4月14日,彭建云退还袁某某2000元,将剩余2000元占为己有。2015年6月,兴文县司法局给予彭建云行政警告处分,免去其共乐司法所副所长职务并调离。(四川省纪委)

  贵州省

  贵州省通报3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分局局长张芳琪、副局长王方龙违规收取代办费等问题。王方龙与张芳琪在微型企业申报业务工作中,利用职权便利,为申报业务代办人无偿提供代办场所,并负责介绍业务,以每户2000元收取代办费,共谋利9.5万元。调查中,张芳琪、王方龙还与代办人串供,对抗组织调查。2015年12月,张芳琪、王方龙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毕节市纳雍县曙光乡第一小学校长许强、副校长郝晓琴套取学生营养餐经费问题。许强、郝晓琴利用职务之便,虚列购物清单报账,套取学生营养餐资金4万余元。2016年1月18日,许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撤职;郝晓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黔南州龙里县6名干部套取医保金等问题。龙里泰安门诊部有关人员通过串换项目收费、多收费、超标准收费等方式,套取医保金16.7万余元。2016年1月,龙里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科科长杨真,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郭正龙,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付善杨,县卫生监督所执法室副主任(负责人)张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负责人谢桦,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罗黔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贵州省纪委)

编辑:玄燕凤

关键词:侵害群众利益 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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