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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实效

2016年03月17日 17:42 | 作者:冯健身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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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完善的制度机制,有助于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增强民主监督工作的力度。俞正声主席代表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在认真总结各级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成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办法。这是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举措。希望在制定改进办法时,要注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汇总吸收一些地方政协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细化规范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成果报送、通报反馈、宣传报道等,切实增强办法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要重视沟通协调、知情反馈等机制建立完善,以便于政协在开展民主监督时同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合理、规范、有效的互动关系。比如,在知情方面,需要建立完善党委政府定期向政协委员通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政府部门定期向委员提供相关政务信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向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报情况等机制。比如,在沟通协调环节,需要建立完善各级政协监督计划制定、协商、审批和监督成果报送的形式、途径等机制。再比如,在监督成果办理情况的反馈方面,需要建立完善党委政府对监督成果采纳落实情况的反馈机制,以及政协就监督工作进展、成果落实情况告知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的机制等。甘肃省政协在这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经与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共同协商,先后制定了《关于听取党委、政府向同级政协通报有关情况的办法》、《关于纪检、监察、政法部门向政协通报工作的办法》、《关于推荐省政协委员担任廉政建设监督员及特邀检查员、监督员、审计员以及公安工作特邀监督员办法》等制度,这些制度机制在确保政协有效履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要切实加强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

一方面,尽管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是权力监督,不具有排他性和强制性,但是由于广大政协委员都是或在政治上有影响、或在经济上有成就、或在学术上有造诣的高层次人才,进而政协民主监督也往往表现为一种高层次和有组织的监督,也同样有着很大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力,这就必然要求各级政协必须加强对民主监督工作的正向组织引导,才能确保民主监督活动不出圈、不越线、不致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人民政协由各党派团体、无党派人士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一般要通过代表各方利益的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来加以体现,虽然在具体履职活动中多表现为委员个人行为,但是从整体上来说仍是政协的组织行为,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的监督,不能孤立地看做政协委员的个人行为,这也同样要求各级政协必须加强对民主监督工作的周密组织。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民主监督活动出现无度、无序、无原则的现象,或者是出现过激、过线、对立的尖锐意见,也才能防止民主监督工作成为少部分人,甚至是某个利益集团或某个人表达不满、争权夺利的渠道或平台。因此,政协民主监督在注重激发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积极性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好各级政协组织的主导作用,切实增强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化程度,才能确保民主监督工作的有度有序开展。

编辑: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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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协 政协委员 民主监督 甘肃省政协 冯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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