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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北方: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思考

2016年05月04日 09:01 | 作者:戴北方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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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各地政协组织就加强民主监督工作不断实践探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在监督形式上,除了传统的会议、调研、视察等形式外,各地都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新的形式。在保障机制上,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民主监督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但总的来看,当前民主监督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仍然是政协工作中的“短板”。主要体现在:

1. 地区间发展差异较大,未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运作模式。近年来,各地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形式,如民主评议、调研视察、举办政协论坛、召开知情问政会、受聘担任特约监察员等,各种方式如何运用、程序如何设计、内容如何界定、效果如何评价等等,都是各地自行尝试、灵活安排。这就容易造成各地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参差不齐,监督效果主要取决于党委、政府对民主监督的态度和政协领导的权威。

2. 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融合发展,民主监督的个性化特征不强。从制度设计来讲,民主监督是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有民主监督的成分,民主监督也有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因素。在民主监督还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运作模式、工作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工作相对经常、规范和具体,在一定程度上就弱化了民主监督的地位和作用,造成民主监督职能被忽略甚至被替代,民主监督自身的职能特色和优势就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比如,会议协商、课题调研等工作形式,更多体现的是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职能特征,而更具民主监督职能特征的民主评议、特约监督员等工作,在实践中应用得不够普遍。

3. 缺少可操作的制度,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近年来,政协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有一定提高,但基本上是原则性、政策性的,没有真正建立起从知情、沟通到反馈的工作程序。制度不健全使民主监督运作存在局限性、随意性,有碍民主监督工作的“到位”。比如在知情环节,党务和政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基本条件,由于现阶段党务、政务公开的有限性,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局限,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不能知情明政,民主监督就难以有效开展。

4. 监督的力度有限,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民主监督不具有强有力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使民主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实效性,被监督者听取不听取、接受不接受、采纳不采纳,主要取决于其自觉程度。比如,视察、调研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形式之一,对于政协报送的调研成果,有的时候、有的党政部门有反馈,有的时候、有的部门没有反馈。又如,提案是政协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最经常、最直接的方式,但目前政协提案办理普遍存在“重答复、轻办理”的现象等情况。

编辑:邢贺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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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戴北方 政协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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