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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不断提升公安执法的公信力和法治化水平

2016年05月24日 14:16 | 作者:彭新林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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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了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目标、宗旨和基本思路。对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更全面、系统、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更加有力有效地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既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高度重视,也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关切期待,意义重大。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公安机关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持续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更新执法理念、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能力等方面多措并举,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涌现,社会成员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公安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然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还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执法需求,尤其是执法规范化建设还存在落实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成果不巩固等问题。这就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把法治精神和理念贯彻落实到公安执法实践的各个环节,从而不断提升公安执法的公信力和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

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着眼于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内容,也是防止执法腐败的重要保障。在执法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应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准确界定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等各项权力,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完善执法公开机制,创新执法公开形式,拓宽执法公开范围,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公安人员违规干预执法活动、过问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执法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等的接触交往行为规范,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影响执法公正、制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安执法突出问题,也是其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从群众最期盼的地方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积极回应群众对公安执法的诉求与期盼,集中整治随意执法、粗暴执法、不公执法等突出问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的新变化。强化问题意识、问题导向,注重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执法不公、执法不规范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解决掣肘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层次问题,从而推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发展。

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公安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机制。以明晰的公安机关执法权限和执法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为保障,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严格执法监督,全面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让制度规范成为硬约束和带电的“高压线”,对违规执法或者不规范执法的公安人员,根据其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予以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坚决清除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执法质量和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执法质量是执法公信力的基础,执法公信力体现的是群众对执法的信任程度。执法公信力的高低,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重要标杆。公安执法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是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彰显执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公安的必然要求。保障执法质量和提高执法公信力与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其实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以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为抓手,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发展。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来改进执法工作,在执法办案尤其是复杂、敏感、热点案件办理中,更要保障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硕士生导师)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彭新林 公安执法 公信力 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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