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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地方政府也应担起金融创新风险防控和消保重任

2016年06月22日 09:57 | 作者:崔吕萍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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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要面对的永恒话题。在有着丰富地方金融监管经验的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室副主任王红看来,金融创新能够满足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而要练好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术”,则需要全社会付诸努力。

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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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是客观存在且迫切的。不久前,王红在浙江省调研时有专家反映,温州地区的小微企业中有70%接受过民间融资的帮助,而她在担任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期间,也曾监测到一个数据,在中关村两万家科技创新小微企业当中,当年申请且当年能拿到银行贷款的企业不超过30%。“换个角度说,在中关村小微企业创新活动当中,金融服务需求很大,传统金融服务业无法覆盖,融资难的问题在小微企业当中普遍存在,因此,从经济发展现实需求来讲,金融创新是必须要做的一件事。”王红这样表示。

金融创新要做,风险防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要做。对此王红表示,发展中的问题,要放在发展中进行妥善解决,“比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公开数据显示全国P2P网贷平台大概有3800家左右,其中1500余家存在问题,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治理活动,我发现,虽然相当多的平台存在问题,但有一些好的平台规模反而扩大了,这也在提醒我们,对创新中出现的问题需要观察,不能简单否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社会各界不断凝集共识,截至目前,“一行三会”都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同时,国务院办公厅相关文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结合这些背景,王红建议,在政府层面上,应通过加强金融法制建设,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在一般情况下,金融法制建设会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活动实践,这种现实情况下要有补救的办法,也就是在监管部门难以穷尽所有金融创新监管实践的时候,地方政府应承担起对金融创新风险监测与防范的工作。事实上,在处置金融风险时,地方政府已经承担了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如果再将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金融创新活动授权给地方政府进行风险监测防范,地方政府会高度关注,并且可以更早地介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王红这样表示。

从监管思路上看,王红表示,未来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相对集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有利于汇聚力量。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王红提出,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最后一公里,它们是直接也是最终提供消费产品的机构,因此这些机构应有效落实监管要求,充分公开信息,对风险进行强制性提示,同时也要建立投资者的适当性原则,风险较高的产品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在有些产品的销售行为中,机构在风险提示上做得并不到位,进而影响到消费者对产品的判断与选择。此外,消费者心里一定要有杆秤,如果消费的是高风险金融产品,就要对此类产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还要建立契约精神,需要保留完整的交易凭证,以防万一;如果遇到金融欺诈,须及时报警。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王红 地方政府 金融创新风险防控 消保重任 ​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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