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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为领导发房补 2100万私分给20名领导

2017年04月18日 14:50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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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安东石油在得知安某被单位纪检部门调查后,与安某妻子补签了其子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协议书,并办理安某之子的离职手续。同年4月,金某将安东石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退还。2015年3月至9月,四被告人先后被抓。


妻子举债2500万自杀


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周某和贾某分别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获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李某因相同罪名获刑两年,并处罚 金十万元。


审理 两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周某上诉称,其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事后主动组织清退全部公款,积极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福利分房政策经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公开透明,且沿袭之前的做法,本质上是支付福利分房补贴而并非集体私分公款。周某作为负责人却没有要房,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形态。安某也上诉称,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惯例,对隐匿液化气销售款不知情且未参与。安东石油主动提出为其子落户,且工资卡、社保卡均由对方保管,其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

周某和安某均辩称对隐匿液化气销售款一事不知情,但二人同意经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实施上述方案,已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应当对贾某等具体执行人员采取隐匿液化气销售方式筹集购房补贴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周某曾供述,在得知贾某筹集购房补贴后,虽立即叫停,但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反而仍同意发放,作为公司负责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安某曾供述承认,安东石油给其子解决北京户口是为公司的业务发展。落户北京的方式就是安东石油以招聘应届毕业生之名办理相关手续。安某之子实际没有入职,属于非法骗取北京落户指标。因此,安某的行为属于以权换利的不正当交易,已构成受贿罪。据此,市高院驳回周某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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