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要论 协商 统战 党派 委员讲堂 理论 人事 社会 法治 视频 文化

首页>专题>委员读书>委员谈民法典>委员导读

委员导读㉚丨个人信息与隐私,防范保护需及时

2021年02月09日 20:1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民法典第1032条第1款规定了隐私权。与此同时,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民法典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并做出了专门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民法典的亮点,也是信息社会中个人权益保护的“痛点”“难点”。

一、 为什么要保护个人信息

传统意义上,个人信息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肖像、财产信息、病历资料等就已经存在,并被政府、企业等主体收集、保管、分析和使用。但在此背景下的信息类型相对简单,产生的渠道有限,而且收集、存储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手段和方法也比较单一。此时,通过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以及侵权法规范,大致可以满足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但是,随着信息网络科技尤其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产生、收集、存储和利用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首先是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种类不断增加。除了传统的那些能够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外,还有一些虽然本身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但与其他信息结合后就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如爱好、习惯、兴趣、性别、年龄、职业等,也成为个人信息。

其次,现代科技发展促使各种新型个人信息产生。如通讯记录和内容、个人生物基因信息、网络交易信息、上网浏览痕迹、网络社交媒体留言、行踪轨迹等。

最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尤其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发展,可以做到大规模、自动化的收集和存储个人信息,由此产生许多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可能性被极大地增加。使得信息资源在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公共利益的关系,成为现代各国法律备受关注的问题。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二、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典第1934条第3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都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的人格权益,主体都是自然人,体现的是个人对其私人生活的自主决定,能够彰显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另外,两者的客体有所交叉,个人信息中既包括私密信息,也包括非私密信息。

(二)区别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权益属性不同。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性质上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尊重隐私权,不得对之加以侵害或妨碍。而关于个人信息还是法益,不是一项权利。

2. 利用方式不同。隐私权人可以自行处分权利,如自行在网络上或向媒体公开其私密信息,但隐私不能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则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3. 处理规则不同。依据民法典1033条第五项,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须经隐私权人“明确同意”或依据法律规定,否则,构成侵害隐私权。但处理非私密的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可以经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三、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核心特点在于识别性,即只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才属于个人信息。对自然人来说,防止因个人信息的处理而产生的对自身人身财产权益乃至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侵害的风险是至关重要的。在保护个人信息问题上也需要协调多方利益,法律上对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围绕着个人信息而产生的其他主体的自由或利益边界的界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章、第五章分别就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第999条)以及信用信息的更正、收集(第1029、1030条)等作出了规定,还专门在第六章“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中,用6个条文(第1034—1039条)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删除、更正和保护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保护 信息 规定


人民政协报政协号客户端下载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