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协·协商>专题 专题

保护湿地:捍卫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命脉

——全国政协“推进长江经济带开发中的湿地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5月21日 14:22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主席杨松:

  湿地保护应加快立法 制定规划 理顺管理体制

  多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建立健全了全省湿地保护体系,但湿地保护工作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一是湿地面积萎缩、功能减退;二是湿地生物多样性衰退趋势明显;三是湿地开垦围垦、围网养殖水体污染、泥沙淤积和水资源不合理利用现象依然存在;四是湿地保护投入严重不足,科技支撑体系尚不健全等等。为此,建议:

一、 建议国家加快湿地保护立法。对重要湿地进行分级认定,实行湿地用途管制制度、征占用湿地行政许可制度、湿地破坏赔偿制度等,依法开展湿地保护管理。

二、 做好湿地规划。建议将拟订的8亿亩湿地红线在编制国家“十三五”湿地保护规划中落地划实。在重点湿地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恢复湿地面积,改善湿地功能。

三、 出台湿地保护政策。比照退耕还林办法,出台退耕(渔)还湿政策;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制订“湿地资源恢复费”相关政策,从水电费等有关湿地资源利用收益中按比例安排湿地保护资金。

四、 发展湿地经济。重点扶持一批示范湿地企业,大力发展水生生态种植业、生态养殖业和生态旅游业。

五、 加大对湖北湿地保护支持力度。建议国家在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有关江河流域范围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给予湖北重点倾斜;将江汉湖群、汉江中下游、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洪湖、长湖、龙感湖、沉湖、梁子湖等大型湖泊退耕(渔)工程,江汉平原湿地与粮食安全工程等纳入国家工程项目;将龙感湖湿地纳入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

六、 调整相关管理体制。明确一个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分工负责协调机制,全面负责湿地管理事宜。

 

  全国政协常委、清华大学水沙科学与水利水电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科院院士王光谦:

  构建长江绿色生态廊道 保障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

  由于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的不合理以及缺乏统筹保护和管理,长江流域湿地正面临湖泊数量减少、面积萎缩、江湖关系变化、水质下降、生物多样性锐减、整体功能退化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建议:

一、 构建长江绿色生态廊道是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是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看,构建长江绿色生态廊道至关重要。二是从长江经济带发展态势看,构建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势在必行。三是从长江水安全形势看,构建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刻不容缓。

二、 建立水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是三江源水生态保护的现实需要。建议将三江源区列为国家水生态补偿试点地区,尽快建立水生态专项补偿机制,将水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水生态补偿范畴,强化对三江源区水源涵养功能的保护与修复,实施三江源区和青海省两个层次的系统补偿,对于惠及三江源区、促进全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政协常委、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清华:

  长江中游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工作力求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长江中游地区是长江经济带的“脊梁”,也是发展的洼地,肩负着发展和保护的双重压力。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方式和缺乏统筹的保护和管理,长江中游湿地正面临一系列问题:围垦和改造导致湿地面积锐减,污染和富营养化使湖泊水质下降,湖泊淤积加剧,资源不合理过度利用造成生物多样性锐减。为此,建议:

一、 编制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补偿总体规划。建立权威、高效、规范的湿地生态资产评估规程,促进生态补偿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 制定完善国家湿地生态补偿法规。建议制定出台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补偿条例。

三、 设立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补偿基金。建议建立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补偿基金。同时,积极完善生态补偿的投融资体系,探索并建立包括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四、 建立长江中游湿地生态补偿协作机制。建议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补偿协作机制,协商解决湿地生态补偿的重大问题。

 

  全国政协常委、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耀红:

  科学调控水利工程 破解湿地萎缩局面

  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并取得显著成绩。但面积萎缩、物种减少和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令人堪忧。为此,建议:

一、 科学调控水利工程,破解湿地面积萎缩困局。建议深入研究三峡大坝和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营问题,科学调控三峡库区水位、南水北调水量,在基本满足发电和调水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长江流域湿地生态保护的要求,统筹水利工程和湿地保护、兼顾经济开发和生态建设,努力破解长江流域水位下降困局,把湿地面积萎缩现象减到最低程度。

二、 出台湿地保护法,并因地制宜对症下药。我国湿地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在保护、恢复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千差万别。建议国家在出台湿地保护法的基础上,争取对列入国家湿地保护名录的重要湿地实行“一个湿地一部法律”,因地制宜对症下药,达到有效保护目的。如,湖南洞庭湖湿地、湖北洪湖湿地和海南东寨港红树林湿地在保护过程中要严禁工业污水、农药化肥、生活垃圾以及围网养鱼、填湖开发等对湿地的污染和破坏。洞庭湖要特别注意缩短枯水期以免威胁部分物种的生存;洪湖要严厉打击“地笼”捕鱼现象等;东寨港红树林要坚决杜绝林下养鸭以免危及红树自身的生命安全。

 

编辑:薛鑫

关键词:保护湿地 全国政协 推进长江经济带开发中的湿地保护 双周协商座谈会

更多

更多